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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應收帳款向銀行融資借款?
姜志俊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在大陸東莞經營傢俱製造工廠,所產傢俱部分內銷,但有些大陸客戶賒帳未還,本公司對該等客戶具有應收帳款債權,欲以上開應收帳款債權向銀行質押貸款,應如何辦理?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 應收帳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而獲得的要求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乃一般債權(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它和存貨是多數企業擁有的資產,通常比機器設備更有擔保價值,且為企業融資的重要工具。

二、  對於應收帳款可否設立質權,大陸《擔保法》第 75 條並未明確將之列入可以質押的財產項目,雖然該條第 ( 四 ) 項有規定「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但解釋上,應收帳款是否屬之,容有爭議;因此《物權法》第 223 條第 ( 五 ) 項明文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帳款可以出質」,因此,諮詢者欲以其有權處分的應收帳款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是《物權法》所允許的。

三、  關於應收帳款質權的設定方式,大陸《物權法》第 228 條第 1 款前段規定:「以應收帳款出質的,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至於質權的公示方式,由於應收帳款屬於債權,加以企業間的債權債務十分複雜,在實踐中對債權的真實性及確定性往往有難以掌握的困難,因此,對應收帳款的設質,《物權法》第 228 條第 1 款後段增加了「徵信」的要求,而不以交付為已足,即應收帳款的權利人應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徵信機構處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時設立。同時應注意,質權設定後,為防止出質人損害質權人的利益,《物權法》第 228 條第 2 款前段對出質人的處分權作了限制規定,即應收帳款出質後,出質人非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將該應收帳款轉讓,出質人違反此項限制作出的行為無效;此外,該款後段規定,出質人經質權人同意轉讓應收帳款的,應將轉讓應收帳款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或者予以提存,出質人對於這些規定應予注意。

四、為了因應應收帳款的設質融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於 2007 年 9 月 30 日 公布《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其中規定重要事項如下,可供參考:

(一)應收帳款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所產生的債權,出租動產或不動產所產生的債權,提供服務所產生的債權,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所產生的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應收帳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徵信中心建立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帳款質押登記,並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三)應收帳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帳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押協議及主債權金額等項目。

(四)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 5 年,登記期限屆滿,質押登記無效。但在登記期限屆滿前 90 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 多次 ) ,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 5 年。

(五)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當制定質押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並保存登記記錄 15 年。(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 張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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