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
《深圳市土地閒置費徵收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8 年 1 月 3 日 發布,同日起施行,共 10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繳納土地閒置費的義務人。凡依法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土地閒置費:
被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閒置時間未滿一年的;
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後,由於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的,相應期間不徵收土地閒置費;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經土地使用者申請,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長動工開發日期或暫停建設的,相應期間不徵收土地閒置費;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滿一年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條 )
徵收基數:土地閒置費徵收基數按以下方式確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價作為土地閒置費徵收基數;其餘情形用地以現行公告基準地價作為土地閒置費徵收基數。未規定基準地價的用地類型如容積率小於 1.0 的住宅、加油(氣)站等,以現行評估地價為土地閒置費徵收基數。
物流、公共事業項目等用地、辦公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每月土地閒置費徵收額為徵收基數的 0.8%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每月土地閒置費徵收額為徵收基數的 0.4% 。
房地產開發類閒置土地一年徵收土地閒置費不得超過徵收基數的 15% ,一般建設用地不超過 10% ,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不超過 5% 。每宗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徵收基數的 20% 。 ( 第四條 )
起徵日期:土地閒置費根據主管部門確認的應繳閒置費區間,按日計徵,按月繳交。起徵日期如下:略 ( 第六條 ) 《甘肅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2007 年 12 月 5 日 共同制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同年月 18 日批轉通知,共 18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外省註冊在甘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 以下統稱為 “ 用人單位 ”) 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 第二條 )
繳費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 第三條 )
繳費基數: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的全部報酬確定,其中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60 %的,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 %確定;超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0 %確定。
對於使用農民工相對集中、流動性較大的礦山、建築施工等企業,繳費基數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繳費方式繳費。
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照統籌地區的規定執行。 ( 第四條 )
( 本文係由台商張老師姜志俊輯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