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海關總署以 170 號令於今( 2008 )年 1 月 30 日 頒佈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於 2008 年 4 月 1 日 施行,並宣佈 1999 年 3 月 31 日 海關總署令第 71 號公佈的《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 2001 年 7 月 20 日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 86 號頒佈的《關於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新《辦法》全文 4,600 餘字、 23 條。茲就其特點分析介紹如下:
一、海關對原《辦法》進行修訂的原因有三
根據有關單位相關報導和分析,大陸海關總署頒布新《辦法》的目的有三:
(一)因應對外貿易形勢發展
據瞭解,大陸原《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署令第 71 號發佈)自 1999 年 6 月實施以來,對規範企業進出口行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關管理資源發揮了顯著的效果。但是,隨著大陸對外貿易快速發展,大陸當局的信用體系建設和現代海關制度與時俱進,大陸海關參與國際事務逐步廣泛深入,相對的,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適用性、有效性等均有待改進和完善,需要補充、細化、修改相關內容,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適應海關管理模式變革
自 1999 年 6 月以來,大陸海關進行企業分類管理制度,被視為促進大陸海關制度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因此,建立以企業為單元的監管模式,被認為是實施企業分類管理是實現海關監管資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徑,也是解決當前海關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和日益增長的業務量與有限的人力資源矛盾的根本辦法,其基礎地位和守法便利導向作用日益重要,是海關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變革。
(三)整合便利措施,統一海關執法
為服務經濟、促進發展,海關總署及有關海關相繼公布了一系列通關便利措施。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將這些通關便利措施進行整合、規範,便於統一海關的執法。
二、新《辦法》的特點
與原《辦法》相比較,新《辦法》具有下列特點:
(一)新《辦法》與世界法律接軌:將大陸海關簽署的世界海關組織《 WCO 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化標準架構》( WCO SAFE Framework of Standards )模式中的「經認證的經營者」( AEO-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制度轉化為大陸國內制度。將「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的實體要求、貿易便利措施和認證程序納入其中,明確了貿易安全與驗證稽查的內容和要求。
(二)擴大企業分類管理的適用範圍: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基礎上,增加了報關企業,並明確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也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同時為國際貿易供應鏈上的沒有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其他企業實施分類管理預留了相應的立法空間。
(三)增加企業管理類別:在原有 A 、 B 、 C 、 D 四個管理類別的基礎上新增 AA 類管理類別。 AA 類企業與原 A 類並非同一概念,是「好中之好」。規定 AA 類企業作為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必須經過海關實施的包括內控機制、貿易安全審查的驗證稽查。與「經認證的經營者」( AEO )制度和在此之前所實施的進出口企業「紅、黑名單」制度相銜接。
(四)對不同類別企業實施差別管理: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新《辦法》規定「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 AA 類和 A 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 B 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 C 類和 D 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五)整合大陸全國海關實施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及管理措施:按照「統一、規範、配套」原則,新《辦法》吸納合併了「進出口企業紅、黑名單」制度( 2007 年 8 月大陸海關總署公佈 2006 年進出口企業列入紅名單計 195 家,經海關評定適用原 A 類管理;列入黑名單計 54 家,經海關評定適用原 D 類管理)和「大型高新技術企業便捷通關制度」適用的通關便利等措施,通過制定通用的《企業分類管理措施目錄》,對全境海關實施的不同通關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統一和規範海關執法。
(六)明確規範海關與工商界的合作夥伴關係:提出了海關與企業建立合作夥伴關係的要求,在具體的海關規章中予以體現,並予制度保障。新《辦法》規定「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資訊交流和業務聯繫」的內容,明確提出海關與企業建立合作夥伴關係,為今後開展此項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七)連結國家信用體制:新《辦法》是建立海關信用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信用體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規定 AA 類企業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檢驗、外?等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無不良紀錄。而大陸海關亦正研究建立「企業守法評估系統」,未來企業在中國海關以外相關行政機關之守法情形亦將納入該評估系統,作為日後海關執法之依據。 作為新《辦法》的配套措施,海關總署正在研發「企業守法評估系統」。依託新《辦法》和「企業守法評估系統」,歸納海關信用資訊和外部門信用資訊需求目錄,建立以企業為單元、整合涉及企業的各方面資訊,為分類管理提供動態、及時和準確的資訊支援。
三、新《辦法》對企業產生的具體影響
由於針對不同類別的企業,海關將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因此,預期新《辦法》實施後,將對外貿進出口企業、報關企業以及加工貿易生產企業等產生深遠的影響。
例如,對 A 類企業,海關將實施「屬地報關、口岸驗放」,優先派員到企業結合生產或裝卸環節實施查驗,業務現場優先辦理貨物申報、查驗、放行手續,在進口貨物起運後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提前辦理報關手續,優先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辦理加速通關手續,按規定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或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進行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報核等手續,優先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以及優先組織對報關員的報關業務培訓和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關便利措施。
而對 AA 類企業,除可享受 A 類通關便利措施外,海關還將實行信任放行,指派專人負責協調解決企業辦理海關事務時所遭遇的疑難問題,報關單電子資料經電子審核後直接進入現場驗放環節辦理覆核、驗放手續,對進出口貨物一般不予開箱(貨櫃)查驗等通關便利措施。
但對 B 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而對 C 、 D 類企業,海關則要在審單、查驗、核查等通關、加工貿易業務開展和後續管理環節實行嚴密的監管措施。
四、企業管理類別的調增與規定
新《辦法》對企業類別的調整分為上調和下調管理類別。
依新《辦法》規定,對於企業類別上調的,必須由企業向註冊地海關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註冊地海關經審核後,認為企業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製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然後報送直屬海關審定;對於不符合形式審核要求的申請,註冊地海關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材料。
對申請新增為 AA 類的企業,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的決定;對申請 A 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的決定。對於申請 C 、 D 類調整為 B 、 C 類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調整或不予調整的決定。
新《辦法》針對列入「 AA 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明確規定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 A 類管理一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 3,000 萬美元(中西部 1,000 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另外,新《辦法》還對新增「進出口報關企業」的 AA 類報關企業,也作了明確規定,其條件如下:
(一)已適用 A 類管理一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貳萬(中西部 5,000 件)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代理業務情況表》。
海關發現企業有應當降低管理類別情形的,將按照規定下調其所適用的管理類別並製發《企業類別調整決定書》。
經海關決定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後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企業註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將決定書送達企業。
(作者現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專案執行委員、台商 張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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