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國人投資大陸旅遊業,可否以個人名義與當地人合資旅遊業?是否一定要成立公司行號或有導遊証才能帶團?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 中 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國務院配合旅遊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修訂《旅行社管理條例》,並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修訂後的新條例,條例中明確定義「外 商投資旅行社」為外國旅遊經營者與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旅行社,其型態包 含「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兩種。是以,外資無論以何種型態進入大陸旅行社業,依該條例 第 30 條,皆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 ( 二)年旅遊經營總額 4000 萬美元以上;(三)是本國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
上述規定限制了外資進入旅行社業的資格,因此目前尚無法以個人名義進入大陸旅行社業市場。
2. 大陸國家旅遊局針對 中外合資經營及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 以下統稱「外商投資旅行社」的 外國旅遊經營者資格限制已如前述,有關中國投資者 資格與資金、申請設立程序等 規定大致說明如下:
(1) 中國投資者資格:需為 依法設立的公司且最近 3 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並符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求 (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29 條 ) 。
(2) 註冊資本額:外商投資旅行社最低註冊資本額為人民幣 400 萬元 (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28 條 ) 。
(3) 出資比例:未硬性規定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 ) 。
(4) 申請程序:
? 申請《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 :由中國投資者向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的檔案和外國旅遊經營者資格證明文件。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審查完畢,審查通過者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者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者持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 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審查者,頒發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取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不予批准者則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註冊登記手續。
(5) 經營範圍:可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 (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32 條 ) 。
(6) 限制:外商投資旅行社 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 ) ;亦 不得經營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 (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 33 條 ) 。
3. 依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同時 依旅行社管理條例 第 24 條,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聘用的導遊和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故 導遊人員依規定取得資格證書,並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後,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並從事導遊活動;例外的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其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但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則可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