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大陸惠台10項措施公佈 •中國高速公路網-公路一覽表 •台商張老師月刊第120期出刊 •第二次「江陳會談」成果與說明•第二次「江陳會談」- 空運 •第二次「江陳會談」- 海運•第二次「江陳會談」- 食品安全第二次「江陳會談」- 郵政 兩岸包機時刻表          •焦點話題-  2008年兩岸直航報導     •焦點話題-股市/房市調控報導     •焦點話題-台商產業轉型資訊     •焦點話題-大陸新勞動合同法資訊      •焦點話題-大陸新稅制資訊     •台商在大陸-台商企業人物誌              

- - - - - - - - - - - - - - - - - - - -

MSN新聞Google
中時電子報聯合新聞網-兩岸
東森新聞報中央日報
台灣新浪經濟日報club
ChinaYes兩岸網蕃薯藤
大陸新浪搜狐人民網
BBC News中央電視台
中華網中新網新華網
中國網多維新聞網
新浪搜狐網易新華網
中新網人民網路透社
東方網南方網中國網
華爾街日報經濟日報
金融時報中國經濟網
新財富遠見天下經濟
商周財訊E天下商界
台商新營銷英才亞洲
商場現代化中外管理
交流雜誌中國企業家
商界名家中國經濟周刊
哈佛商業評論中國台商雜誌
國際商情雙週刊
搜狐地圖新浪企業
搜狐商機新浪黃頁
華夏經緯海峽之聲
經濟部全球台商服務網
海基會兩岸經貿網
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
工總兩岸經貿服務網
國貿局台灣經貿網
大中華經貿服務網
中央社台商網兩岸網
 
 

台商如何因應稅局「自查自糾」通知?
倪維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當地台商都接到稅局傳真資料及電話通知,要求各家公司“自查自糾”,台商問該自查報告是否與台灣同意書/契結書類似,打聽一下行情,多少寫一點,就可結案?以後稅局還會來查嗎?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此種電話有些地區稅務局視為稅務約談,類似台灣「租稅協談」。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約談後,凡在規定期間依據《自查補稅通知書》要求主動自查補稅的,稅務機關對自查補稅部分都沒有計入偷稅總額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此現象已經變成了不成文的“規程”,變成了慣例。真的補點稅就結案了嗎?還會有其他處罰嗎?依目前大陸法令,並沒有明文規定可“到此為止”!


1.行政處罰方面:


除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外,即使確定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不構成偷稅罪的,按照大陸2001年《稅收征收管理法》(類似台灣的《稅捐稽徵法》)第64條規定,亦應按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5倍來罰款。
但依大陸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似又可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這種衝突性,是否採用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程序從新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來認定呢?目前學理仍有不小的爭議!


2.刑事處罰方面:


只是自查結果,若有違反大陸《刑法》201條及《稅收徵收管理法》63條規定,仍會被檢控的可能,如2008年1月21日《中國稅務報》之《偷稅行為不能因自查補稅而免予處罰》中報導,一公司?針對2006年度自查補稅0.8萬元而並沒有罰款;另因偷稅0.7萬元被稅務機關查處,並被處以0.5倍罰款。當地檢察機關經核實發現,這0.8萬元稅款是由於該公司故意少記收入而造成。偷稅款相加為1.5萬元,超過了該公司2006年應納稅款10%以上,從而檢察機關認為該公司構成了偷稅罪,並就其涉及的偷稅嫌疑請求稅務機關出具相關的法律證明。
台商平日應加強對公司財會人員的專業培訓及督導,必要時請外部專業人員及時查核診斷,以免延誤修正時間,徒增稅務風險。

(本文作者 倪維 為 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公司  首席顧問師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台商服務窗口專線:02-23975955(上班時間:平日9:00~18:00) 台商張老師:02-27563266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台商服務中心:02-27151995 緊急聯繫專線:02-27129292 (24H) 大陸配偶關懷專線:02-27189995

委託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執行單位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設計者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所 林震岩教授
特別聲明 資料均為執行單位從各網站與次級資料蒐集而來,僅供參考,引用資料時,請向有關單位洽詢其正確性。
(本網站僅提供公益性質的參考資訊,不提供任何匯款等涉及金錢服務或聯絡方式之類的交易行為資訊 )
本網站代管於HiNet,您是本站第 4543426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