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當地台商都接到稅局傳真資料及電話通知,要求各家公司“自查自糾”,台商問該自查報告是否與台灣同意書/契結書類似,打聽一下行情,多少寫一點,就可結案?以後稅局還會來查嗎?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此種電話有些地區稅務局視為稅務約談,類似台灣「租稅協談」。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約談後,凡在規定期間依據《自查補稅通知書》要求主動自查補稅的,稅務機關對自查補稅部分都沒有計入偷稅總額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此現象已經變成了不成文的“規程”,變成了慣例。真的補點稅就結案了嗎?還會有其他處罰嗎?依目前大陸法令,並沒有明文規定可“到此為止”!
1.行政處罰方面:
除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外,即使確定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不構成偷稅罪的,按照大陸2001年《稅收征收管理法》(類似台灣的《稅捐稽徵法》)第64條規定,亦應按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5倍來罰款。
但依大陸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似又可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這種衝突性,是否採用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程序從新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來認定呢?目前學理仍有不小的爭議!
2.刑事處罰方面:
只是自查結果,若有違反大陸《刑法》201條及《稅收徵收管理法》63條規定,仍會被檢控的可能,如2008年1月21日《中國稅務報》之《偷稅行為不能因自查補稅而免予處罰》中報導,一公司?針對2006年度自查補稅0.8萬元而並沒有罰款;另因偷稅0.7萬元被稅務機關查處,並被處以0.5倍罰款。當地檢察機關經核實發現,這0.8萬元稅款是由於該公司故意少記收入而造成。偷稅款相加為1.5萬元,超過了該公司2006年應納稅款10%以上,從而檢察機關認為該公司構成了偷稅罪,並就其涉及的偷稅嫌疑請求稅務機關出具相關的法律證明。
台商平日應加強對公司財會人員的專業培訓及督導,必要時請外部專業人員及時查核診斷,以免延誤修正時間,徒增稅務風險。 (本文作者 倪維 為
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公司 首席顧問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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