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國家主席同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共四章54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申請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定,用人單位在協定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十六條)
二、 申請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二十七條條第四款)
三、 終局裁決事項: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七條)
四、 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第五十三條) ● 行政法規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2008年2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所得形式: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 收入總額與減除必要費用: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18日法釋[2008]3號公告,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共四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註冊商標侵權: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一條第一款)
二、 企業名稱侵權: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條)
(本文係由台商張老師姜志俊輯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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