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聽說大陸新政策就是以後參與投標案時,參予者的自製能力必須達到60%以上才能符合投標資格,一方面標案的發起者可以投資抵減,另一方面投標者須為國內廠商,而外資公司則須將技術轉移至大陸才能符合資格,請問是否真有此事?如為真,相對上來說對我們就會有所衝擊,請問是否有建議的因應方向或策略?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目前大陸中央政府尚未頒佈法律法規改變現有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根據現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投標人只要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即可,只要符合國家頒佈的現行有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範圍,其他並沒有對外商投標者給予特別的限制,只是在某些行業範圍內或工程項目中會針對行業或項目狀況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些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大陸參加世界貿易組織( WTO )之後,應遵守該組織的規定。其中國民待遇規則是指外國承包商與國內承包商投標,享受同樣的待遇。即是不能對外國承包商有歧視,以及有不平等的待遇。同樣大陸的承包商到其他 WTO 成員國投標,也享受那個國家承包商相同的國民待遇。因此在大陸對專案招標或涉外專案招標時,既不能限制外國承包商(或製造商)投標,也不能只對大陸的承包商或製造商給以優惠。
但是,在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如世界銀行和亞洲銀行)時,一般情況下在國際招標時,應借款人的要求,評標時可以對下列情況給予一定幅度的(評標)優惠:
1 、對製造的貨物,給予借款國的製造商一定幅度的(評標)優惠;
2 、對於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規定限額的會員國的土建工程,在比較其合格的國內承包商的投標和國外承包商的投標時,可給予其國內承包商一定幅度的(評標)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