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請問計算加班費應改以20.83天或以21.75天來折算呢?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有關『制度工作日』與『制度計薪日』的差異說明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 365 天 -104 天(休息日) -11 天(法定節假日)= 250 天
季工作日: 250 天÷ 4 季= 62.5 天 / 季
月工作日: 250 天÷ 12 月= 20.83 天 / 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時。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 11 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8 小時)。
月計薪天數=( 365 天 -104 天)÷ 12 月= 21.75 天
『制度計薪日』直接用於日工資、加班工資計算等方面。調整後,加班工資基數等於月薪除以 21.75 天,比原來除以 20.92 略有降低,因此,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和週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將有所減少。但按照這個方法,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費都不會有什麼變化。因為法定節假日已納入計薪體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計算加班費時,勞動者的『月薪』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以上兩種均未約定的,則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也就是前 12 個月,以薪金形式實際發到手的勞動所得總額的月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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