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問:本公司將產品運至大陸外包加工,所產生的餘料存貨報廢 (Yield loss) 及客戶的退貨,因由大陸運回台灣,運費昂貴,所以考慮在大陸當地直接報廢,由大陸外包公司呈報廢清冊予台灣本公司。茲有二問題請教:
一、是否可在大陸當地直接報廢 ? 是否有需要注意之法令規定。
二、擔心大陸外包廠商將報廢品當作次品賣出,我方又無法及時在大陸監督廢品處理,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做適當管理?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貴公司委託大陸廠商進行加工出口,應屬「加工貿易」業務,加工過程中一定會產生耗損或廢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單耗標準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大陸海關執法監管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並在一定期限內重複使用的規則。」耗損數量依規定須事先估算並在《海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及加工貿易合同載明向海關申報備案。另外,依據大陸商務部的前身外經貿部於 1999 年 5 月 27 日 公布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 四條第(三)款規定:「進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製成品質量不符合已簽訂的出口合同規定的標準,並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出口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或國內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及同法條第(四)款「因改進加工工藝、降低單耗而產生一部分餘料,或由於加工工藝的技術要求,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數量合理的邊角料,並且,經營企業未能夠提供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証明。」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均可報廢或轉為廢品內銷處理。
二、如前文所述,加工生產的耗損(含廢品、次品及角料等),大陸海關訂有一定單耗標準,加工企業必須遵守。加工企業如將該等料件如未經批准變賣圖利,則依據《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未經批准、擅自內銷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的,由海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五)款:「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定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用於特定地區的貨物擅自運往境內其他地區的。」依走私行為論處,走私貨物除被沒入外,加工廠商還有可能被罰五萬元人民幣或貨值三倍以下的處罰。依淺見,即使加工廠有上述行為,理論上 貴公司不必負法律責任。不過為了妥善處理上述問題,並使經營企業及加工企業雙方合作愉快,不妨在合約中加訂有關廢品、次品及角料處理條款。
(作者現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專案執行委員、台商 張 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