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 2008 年 3 月 12 日 發布,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國家戰略重點服務業,以及具有較大發展潛力和良好社會效益的服務業;積極支持以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含量、高附加值為特點的現代服務業;培育和扶持欠發達地區和農村服務業,大力支持國家宏觀管理部門按照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制定的服務業加快發展指導目錄中所鼓勵的服務業 。 ( 第四條 )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現代服務業企業輕資產、重知識和技術含量、抵押品少等特點,大力開展服務創新。要積極開發新的授信經營模式,轉變僅重視抵押品的傳統授信經營模式,充分重視企業的現金流和流程監控。探索圍繞核心企業、開發上下游企業的全景式供應鏈融資方式,滿足現代服務業對供應鏈金融服務的需求。 ( 第九條 )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服務業企業的特殊需求,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評估、財務輔導、融資設計等服務,協助服務業企業籌措、運用資金 。 ( 第十一條 )
●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大陸司法部於 2008 年 3 月 6 日 發布,自發布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本辦法所稱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 ”( 第二條 )
二、“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可以共用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聯營雙方決定共用辦公場所的,應當選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作為共用辦公場所。共用辦公場所或辦公設備的費用分擔由聯營協議約定。 ”( 第十八條 )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大陸公安部 2008 年 2 月 29 日 發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共五章 89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 第十五條 )
二、罪犯與受委託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並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 第四十六條 )
三、經看守所領導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護人通話。(第四十八條)
四、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第五十條)
五、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會見、通訊。(第五十一條)
六、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護人通信,看守所應當對罪犯的來往信件進行檢查,發現有?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第五十二條)
(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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