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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東中小企業遭遇離奇跨省工商追罰新聞談起
蔡惠琇

由於人民幣升值、大陸出口退稅政策的大幅改變,加上今年已經上路的《勞動合同法》,讓不少原本百分百外銷的台商改弦易轍,紛紛探求內銷市場之路,其中以台灣經驗的種種行銷宣傳手法,必須小心運用,以免觸法!


透視新聞話題:廣東中小企業遭遇離奇跨省工商追罰
2008年4月中旬,不少大陸平面和電子媒體如《南方日報》、《北京新浪網》等,以《廣東中小企業遭湖南地方工商部門跨省追罰》、《廣東中小企業遭遇離奇跨省工商追罰》為題作為報導:隨著網絡廣告的興起和珠三角產業轉移,約從2003年起,開始出現湖南益陽資陽區、永州零陵等工商部門,以“企業搞虛假宣傳”為由,千里迢迢發函頻頻向廣東中小企業發出行政處罰決定,動輒數萬。
企業不交罰款,工商部門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奇的是,執行裁定書雖已生效,但罰款額仍可討價還價,甚至大打折扣。


更離奇的是,湖南當地法院的法官還專門來廣東“上門提供”交款服務。企業一手交錢,工商一手撤訴,法院現場庭外和解。


例如近幾年連續被評為廣州市最具誠信企業的王胎保健食品公司(以下簡稱王胎公司),主要研發保健酒類,近期則把無糖食品列為主打項目。在去年春天,收到以特快專遞方式寄自湖南益陽市資陽區工商分局發出的質詢書,其上稱,在王胎公司網站上,將其代理的“舒脂”、“竹葛膠囊”等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宣傳為有藥品功效和用途,或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治療作用,並使用了醫療用語和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誇大產品功效,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對商品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法決定責令廣州王胎公司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3萬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王胎公司去電解釋其只是代理銷售“舒脂”等食品,網站是抄錄現成的產品介紹,不排除不規範;且其從來沒有開展過網上訂購業務,建立網頁只是為了宣傳公司形象。並迅速對公司網站內容進行全面檢查、修改。從此,王胎公司再也沒收到資陽方面的來函或來電。王胎公司丁老闆也以為太平無事,暗自慶幸。


誰知事情並沒那麼簡單。去年11月30日下午,又一封特快專遞寄自湖南益陽。打開一看,竟然是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發出的行政裁定書。原來,資陽工商分局已於去年4月對王胎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又向資陽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獲准。


罰款3萬元,加處罰款9萬元,申請執行費1,700元,高達12萬多元!王胎公司丁老闆火速趕往資陽,法官以其認罰態度較好,減少執行罰款額,只要1萬元罰款加上申請執行費,總共11,700元錢。
罰款打至一折!王胎公司擔心其中程式不合法,不敢馬上繳款。資陽區法院一直向王胎公司催討罰款。2007年12月25日,一名法官給丁老闆的手機發來短信,告知其資陽區法院執行局的賬號,並“祝丁總聖誕快樂”。“法官催討罰款的方式很藝術,一點都不粗魯。而對罰款額討價還價時,法官也像是個銷售員。”丁老闆說起來有點哭笑不得。


2008年3月27日,久催未果後,資陽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來廣州找到王胎公司丁老闆。與較早前的說法不一樣,法官答應:如果丁交錢,將為他出具一份終結執行的書面材料。該法官認為,只要你的公司設在中國,在網上進行虛假宣傳,資陽工商分局就可以去查。不過,就同一事實,工商部門只能罰款一次。
目前,對於互聯網虛假宣傳方面的行政處罰,大陸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然而,工商處罰仍要遵循屬地管轄原則的。在程式上,資陽工商部門應該確認王胎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再決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王胎公司的處罰,要知會廣州當地工商部門。針對此案,有人直言,湖南當地工商局的一些人,真是太有才了。


廣東廣之洲律師事務所的金承煉律師認為有兩種企業易惹火燒身:一種是由工商部門在網上查找企業資料,找出其不實宣傳,進行處罰;另一種是企業產品在湖南有經銷點,工商部門認為其宣傳不實,對其處罰。他亦總結了此類案件的特點:1、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在年中發出,年底執行;2、對企業的處罰理由大都是“進行虛假宣傳”,套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款;3、被處罰企業規模一般不大,多數為中小型;3、不管產品在網上做宣傳,還是在湖南銷售,一般不處罰發佈平臺與經銷商,而是直接處罰生產企業;4、處罰數額並不大,一般是幾萬元。而即使法院進入執行階段後,都可以討價還價:由工商撤訴,執行金額減至一兩萬了事。


何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應處罰為何?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佈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導,對商品的價格、品質、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訊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第24條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來頻頻曝光的案件


近兩年來,在大陸號稱解決了廚房油煙問題、全球市場上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無油煙不粘鍋──鍋王胡師傅,2008年3月26日被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生活315》曝光,其所宣稱為宇航飛船的外表材料錳鈦(合)金的材質,經檢測,既不是鈦合金,也不是錳鈦合金,而是一個以鋁為主量的鋁合金!2008年04月09日《香港中國通訊社》報導,香港影星李嘉欣代言的、售價人民幣三百九十八元的“黃金葉墜”廣告在全國熱播後,被媒體曝光其實為批發價僅為十六元黃銅“打造”,4月8日上海工商行政部門表示,該則廣告涉嫌虛假宣傳行為,已於日前立案查處,目前已在全市禁播。2008年4月15日中國食品產業網報導,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2008年第一期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北京知蜂堂蜂產品普諾寧思膠囊、北京美諾保健食品吉達強身膠囊、湖北萬寶醫藥活力G膠囊虛假宣傳被曝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城市的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皆會定期對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監測結果進行公佈,明顯增加監管程度。
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可能成被告
【“歐典地板”一案】2007年06月05日中國法院網報導,河南省固始縣王春梅因輕信“毆典地板”誇大其實的虛假宣傳,如銷售人員名片上印有“歐典地板由德國魯爾工業區製造”、“歐典地板在歐洲獲最高級別‘藍天使’環境標誌認證”、“歐典地板在建材行業首獲‘3.15’標誌認證”等廣告字樣,而購買了價值8,900元的歐典複合地板,後經媒體曝光,方得知歐典地板製造商為北京歐德裝飾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為牟取暴利,虛擬德國歐典企業集團,歐典(中國)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發展歷史、歐典(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與“德國歐典企業集團”的隸屬關係等,對眾多消費者構成誤導和欺詐。王春梅遂因上當受騙而提起訴訟。經固始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春梅獲雙倍(即17,800元)賠償,且被告應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原告已經鋪裝的歐典地板拆除,費用由被告負擔。
【“高露潔牙膏”一案】2008年02月26日《北京商報》報導,“防止蛀牙、防止牙齦發炎、預防牙結石、堅固牙釉質……”這些在牙膏外包裝上的宣傳語讓高露潔、竹鹽、潔銀等5家牙膏生產商惹上了官司。大陸職業打假人王華林以涉嫌虛假宣傳為由,將高露潔、竹鹽等牙膏廠商告上法庭。北京石景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認為,《藥品管理法》規定,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宣傳資料上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的宣傳,因此這幾種牙膏的生產廠家有虛假宣傳、誤導、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應予以賠償。
高露潔代理人舉示了三大本証據証明沒有虛假宣傳。其中,國家輕工業牙膏蠟製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高露潔多個品種牙膏的檢測報告表明,各項指標和綜合質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量要求都是合格的﹔相關科研論文稱三氯生、共聚物可以殺菌、抑制病菌生長等。同時,高露潔的代理律師還拿出了中華口腔醫學會和中華預防醫學會出具的証明,証明該牙膏有防止和減少齦上菌斑及牙齲炎等功效。


台灣水果不是台灣生產的嗎?


“台灣水果”進口大陸後獨領風騷,很有賣點,一時之間台灣水果在市面上真假莫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特別以《關於制止和查處假冒臺灣水果行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第172號文明確規定,要求水果經營者不得將經營的臺灣品種水果簡稱為臺灣水果,應以“臺灣產地水果”和“臺灣品種水果”予以區別,並註明其產地。
根據《商標法》第16條的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上海證券報曾報導,上海工商部門2007年12月曾認定“湯臣一品”銷售廣告存在使用“至尊”、“頂級”等絕對化的違禁廣告用語,已按《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長江三角州一帶“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頗有口碑,是否要特別標稱其起源於大陸,所用牛肉並非來自美國加州,才能避免誤導消費者?


小  結
以上林林總總所列舉的案例,皆說明台灣的行銷宣傳手法,在大陸市場運用時,必須要合法地予以修正,方可避免處罰!

作者蔡惠琇女士為龐德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台商服務窗口專線:02-23975955(上班時間:平日9:00~18:00) 台商張老師:02-2756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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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執行單位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設計者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所 林震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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