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兩岸經貿交往頻繁,許多在中國大陸的臺資企業,所生?產品用於出口,對於出口企業或特定的退稅或免稅企業,出口產品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辦理出口退稅,然而退稅需符合法規規定條件,按規定程序辦理;否則倘有違法,不但可能被稅務機關停辦出口退稅,嚴重的還需要罰款,甚至觸及中國大陸《刑法》,恐將遭到刑事處罰,對於企業或個人而言都是得不償失的。?此,筆者特作本文,俾供台商朋友們參酌。
出口退稅的範圍及對象
「出口退稅企業」必須一是「出口企業」;所謂「出口企業」,一般是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的生產企業,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出口企業退稅證,主要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只有這類企業,才具備出口退稅的資格,掛靠企業、借權企業出口的貨物,不得辦理退稅手續。二是「特定退(免)稅企業」,即指沒有出口經營權,但按照特殊規定准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的企業。
「出口退稅企業」出口的貨物,凡已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一般而言,應退還已徵稅款。就其一般規定而言,屬出口退稅的貨物,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稅範圍的貨物;二是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三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的貨物;四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倘未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一般不予退稅。
騙取出口退稅的手段和方法
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是一個複雜的過程,經過整系列環節,許多出口騙稅案件,涉嫌犯罪分子常是一整串,犯罪手段和方法也推陳出新;總體而言,可分為「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兩類;現分述之如下:
(一)假報出口
「 假報出口」具體是指行為人根本沒有出口產品,但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採取偽造單據、憑證等手段,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2 、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3 、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
4 、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二)其他欺騙手段
「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除了「假報出口」以外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採取的欺騙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國大陸《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1 、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2 、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3 、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4 、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 註 1) 。
對於騙稅的稅務行政處理
大陸《 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將可能被停止辦理出口退稅半年至三年,具體為由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人民幣 5 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人民幣 5 萬元以上不滿人民幣 50 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不滿人民幣 250 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人民幣 30 萬元以上不滿人民幣 150 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四)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人民幣 250 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人民幣 150 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出口騙稅的刑責
根據中國大陸《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出口騙稅行?規定如下刑責: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如下:
1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5 萬元以上,人民幣 50 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人民幣 250 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指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250 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如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人民幣15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達人民幣 250 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達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處罰。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及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處罰。
結語
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的,中國大陸《刑法》作了處罰規定,而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將可能被停止辦理出口退稅半年至三年, 筆者特藉本文介紹相關規定,並提醒在中國大陸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應審慎操作,避免觸法。(本文作者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孫敏敏?前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本專欄相關文章請參見法律 119 求助網: www.law119.com.tw )。
( 註 1) 參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