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殘疾人保障法》
大陸第 11 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2008 年 4 月 28 日 修訂通過,同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共九章 68 條,其與企業有關的規定如下: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 第 33 條第 1 款 )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 第 36 條第 1 項 )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水平。 ( 第 39 條 )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職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解釋〕
●《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 4 月 17 日 公布,自同年月 23 日起施行,共 11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人民法院送達或者代為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授權委託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以及與民事訴訟有關的其他文書。 ( 第 2 條 )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受送達人居住在大陸的,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不在大陸居住,但送達時在大陸的,可以直接送達;
受送達人在大陸有訴訟代理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表明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的除外;
受送達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達;
受送達人在大陸有代表機構、分支機搆、業務代辦人的,向其代表機構或者經受送達人明確授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搆、業務代辦人送達;
受送達人在臺灣地區的位址明確的,可以郵寄送達;
有明確的傳真號碼、電子信箱位址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
按照兩岸認可的其他途徑送達。
採用上述方式不能送達或者臺灣地區的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 ( 第 3 條 )
〔部門規章〕
● 《土地登記辦法》
國土資源部 2007 年 12 月 30 日 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共十章 78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 第 2 條 )
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地上附著物情況。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 第 15 條 )
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准。 ( 第 16 條 )
(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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