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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辦理大陸地區的商標註冊手續?
黎 堅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人近期計畫在大陸華南地區從事珍珠奶茶類飲料銷售,擬先申請商標註冊。請問須向哪個主管單位辦理申請手續?需準備哪些文件和多少費用?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根據大陸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即所謂「先到先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是大陸的商標主管機構。商標局的職能是依法審理商標申請和對註冊商標進行管理。商標局可以接受廠商申請註冊的商標類型主要有四種,即: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

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申請案是以一個商標一個類別視為一個申請案件。商品類別依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進行劃分。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申請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凡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商標申請案件,由商標局進行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內未有任何第三人異議的或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商標,由商標局核准註冊,商標一經註冊有效期為自核准之日起 10 年。

台灣公司和個人在大陸申請註冊商標的案件,須委託大陸主管單位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首先,申請人須向代理機構提供一份委託書、商標註冊申請書和商標圖樣 10 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形 10 份,黑白墨稿一份),圖樣長和寬應當不大於 10 釐米,不小於 5 釐米為準。

根據大陸《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徵,便於識別。商標申請註冊案件之文字、圖形如有下列情形者,依法不得用作商標,包括:與中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近似的;與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的;與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近似的;與「紅十字」、「紅新月」…等的標記、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本類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徵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另外,申請人還應避免使用公眾知曉的名稱作為商標,除非申請人能夠證明該名稱具有其他含義。

至於在大陸商標註冊的費用,原則上是一個商標申請註冊(一個商標一個類別,商品不超過十項)的正常收費為 1,000 元人民幣;商品超過十項的,每增加一項,增收 100 元人民幣。另外,商標代理機構也要收取一定的代理費,以大陸「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的收費標準為例:一個申請的代理費一般為 300 美元,相同商標增加一個類別申請的代理費為 270 美元。

為了避免商標申請案件因與在先註冊或已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遭駁回,申請人需事先自行查詢。

(作者黎堅現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專案執行委員、台商 張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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