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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高新科技發展大陸公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黎 堅

一、立法鼓勵大陸居民創立高新技術企業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經大陸國務院批准,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科技和財稅等三個機關,於 2008 年 4 月 14 日 聯合發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國科發火〔 2008 〕 172 號 )(以下簡稱《辦法》)和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並追溯自今年 1 月 1 日 開始實施。

作為該《辦法》附件發佈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明確的將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太技術、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高技術服務業、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 8 大類確定為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截至目前為止,經過多年眾說紛紜、備受各方關注的所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問題,終於有了明確的標準答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也進入實際操作階段,且具有鼓勵大陸境內居民投資創立高新科技企業之意。茲分析如下:

二、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六大認定要件

該《辦法》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的具體條件。根據《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大陸境內(不包括台、港、澳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大陸居民所擁有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大陸境內(不含台、港、澳地區)註冊的企業,近 3 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 5 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企業的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企業所聘用的員工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 30% 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 10% 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而且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 5,000 萬元人民幣(下同)的企業,比例不低於 6% ;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 5,000 萬元至 20,000 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 4% ;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 20,000 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 3% 。

其中,企業在大陸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 60% 。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 3 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60% 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準、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公布)的標準要求。

三、合資格企業 可享受租稅減免優惠政策

根據今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定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應依現行 25% 的法定稅率減按 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依《辦法》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 5 項條件的企業: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文件所規定的範圍內的產業項目;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規定,「 5+1 地區」(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定期稅收優惠。

該《辦法》還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程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包括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合規性審查和認定、公示與備案等 4 個步驟。

《辦法》規定,企業欲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先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報送認定申請書、知識產權證書、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等證明企業符合認定條件的材料。認定機構組織將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公示和公告後,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科技財稅機關監管嚴格把關

該《辦法》明確規定,大陸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上述三部門將成立「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以前的辦法則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由科技部門認定。

依《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 3 年。企業應在期滿前 3 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 3 年。期滿後,企業想繼續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須重新認定。在資格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 15 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以前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只要通過復審,資格就一直有效。

另外,《辦法》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有偷、騙稅等行為的;發生重大安全、品質事故的;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 5 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本文作者現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專案執行委員、台商 張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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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執行單位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設計者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所 林震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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