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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 二 )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 5 月 12 日 公布,自同年月 19 日起施行,共 24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 ( 第 二條 )
  2.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 第三條 )
  3.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 第四條第一款 )
  4.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 第七條第一款 )
  5.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 第十條第一款 )
  6.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前段 )
  7.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部門規章〕

●《房屋登記辦法》

大陸建設部 2008 年 2 月 15 日 發布,自同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共五章 98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 第八條 )
  2.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 第十條第一款 )
  3.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 第十一條 )
  4.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 第十六條 )
  5.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6.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大陸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發布,自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共 24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1.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或者無償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第八條第一款 )
  2.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  應當採取出讓方式而採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採取與投標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故意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競買人等方式,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  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  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 第九條 )

(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張老師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台商服務窗口專線:02-23975955(上班時間:平日9:00~18:00) 台商張老師:02-2756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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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執行單位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設計者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所 林震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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