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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發展與管理體制
姜志俊

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現狀,中共認定的高新技術包括: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對於上述高新技術範圍,國家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請參見中共國家科委1991年3月發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高新技術產業的特徵

高新技術產業是指專門從事高新技術的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及銷售的科研、生產、銷售相結合的產業。它具有下列特徵:

(一)它是知識密集或智力密集的產業,以此區別於一般的勞動密集為主的產業和並非主要以高新技術為主導的產業;

(二)它是一種高投入、高風險、高效益的產業。其中,高投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前提,高風險、高效益是可能隨之產生的不同結果;

(三)它是科、工、貿(或技、工、貿)一體化的產業,能有效地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及推廣或貿易結合在一起,縮短了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大大地節約了勞動力和勞動時間,但又相應提高了產品的附加值;

(四)它是一種競爭力非常強的產業。由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本身具有新穎性,能為社會需要提供很大方便或利益,因此往往受到社會歡迎,以致在與同類產品或技術的競爭中處於優勢。

加速商品化,促進區域經濟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經濟學角度講,是指以知識或智力密集為依托,以開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為目標,將科研、教育、生產、貿易相結合,並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協調的綜合性經濟區域。它的主要作用如下:

(一)加速了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商品化過程,尤其是依托了開發區的科研機構及大專院校,可以將智力優勢發揮出來,迅速開發新的產品和技術,並且解決科技與生產相脫節的矛盾;

(二)促進區域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推動中心城市的發展,高新技術的興起不僅對傳統工業進行改造,而且會帶動整個區域經濟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又對中心城市的發展建設起著相當重要的推進作用;

(三)培養和造就了優秀科技人才,使之迅速掌握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增強了產品在國外的競爭能力;

(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也可以為大陸深化改革提供有益的啟示和經驗。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法律角度講,是指國家批准確認的屬於高新技術範圍,並享有特別優惠待遇的特別經濟區域。其特徵如下:

(一)它有特定區域的限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不是行政區域,而是國家劃定的特別經濟區域之一。並且它與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城市等相互交叉在一起。

(二)它是享有特別優惠待遇的區域: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稅收(包括關稅)、進出口業務、資金信貸、固定資產投資、產品銷售及定價、資產折舊、人員出國手續、職工招收等方面均實行特殊的優惠待遇,以促進其建設和發展。

(三)它只容納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的產業:如前所述,凡不屬於國家確定的高新技術範圍的產業,都不能劃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內。

(四)它必須由國家批准和認定:目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經中共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委審定或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及認定。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

大陸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立始於1984年,當時在北京中關村成立了「科技教育新興產業開發區」,它是借鑒國際上「科學工業園區」的模式而建立起來的科技型出口加工區。中關村地區有55所大學,138家研究院所,是國家圖書館和國家信息中心。區內36萬多名科技人員,每年將推出的科技成果數以千計。

1988年5月,經中共國務院正式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該區主要以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生物醫學工程和新材料作為主導產業,並且根據大陸經濟體制改革、科技體制改革的要求,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實驗,大大地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逐步實現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在發展民族高科技產業,促進傳統產業改造,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科技力量的合理使用和流動,充分發揮科技人才的才智和創造性等方面,都卓有成效。

繼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試驗區之後,全國陸續進行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試點工作。1991年,國務院在總結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試驗區經驗的基礎上,正式批准成立了全國26個高新技術開發試驗區,並頒布了相應的優惠政策。到1996年底為止,全國已成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52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近40個。

從地域分布分類,沿海居多,內陸居次,沿邊居後;從結構分類,主要可分為研究與開發為主導的智力密集區(如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試驗區)、高技術產業區(如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科研自由經濟區(如深圳科技工業園)等三類(當然還有其他類型)。但無論哪一種,其目的均在於從中吸取寶貴經驗,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生產力的過程,加速現代化的實現。

據1995年底統計,全國共有經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1.2萬多家,其中實現億元以上產值的有358家。從1988年正式實施「火炬計畫」到1996年1月,全國已組織實施「火炬計畫」項目6,500多項。全國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實現的年技工貿總收入已超過1,000億元,工業產值達到900多億元,實現利稅100多億元,創匯13億元,由此可見其產生的巨大價值。

三類立法部門及效力

為有效地保障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國家制定了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及效力範圍為準,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一)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及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法律: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大陸開始在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起一批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七年規劃和「八五」計畫的建議》中,也明確指出要「繼續推進火炬計畫的實施,辦好高新技術開發區」。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第3章列有專章對高技術研究和高技術產業作了規定,其中第24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25條進一步規定,對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從事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實行國家的優惠政策。

此外,大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明確指出,要實施科技興國戰略,「積極發展高技術及其產業,辦好現有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這些法律、政策,對全國範圍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根據,也為各部門各地區制定有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法規政策確定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部門性規章或規範性文件:1991年2月6日中共國務院批准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其中的政策主要包括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及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這些規定,是目前大陸衡量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主要根據。

(三)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根據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立法和政策,各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在的省、市都為設在本地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定了相應的法規或規章,如《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等等,其內容大同小異,從開發區的基本原則到管理體制、稅收優惠、生產經營、海關報驗、銀行貸款、人員錄用等都作了規定。

實行二級管理

大陸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體制實行二級管理,國務院以及國家科委分別負責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准與審定工作,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科委部門對不同地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進行具體管理。

(一)國務院及國家科委的職權

根據規定,國務院負責批准並經國家科委審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現在大陸已有北京新技術產開發試驗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京浦口高新技術外向型開發區、瀋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春南湖—南嶺新技術工業園區、哈爾濱高技術開發區、長沙科技開發試驗區、福州市科技園區、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科技工業園、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林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高技術開發區、蘭州寧臥庄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石家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

此外,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深圳科技工業園、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國際科技工業園,因為分別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內,也確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各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域範圍、面積,國務院授權國家科委負責審定,並進行歸口管理和具體指導;此外,國務院有權批准有關部門所制定的相應的管理辦法。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委的職權

根據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管理開發區內高新技術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開發區辦公室在人民政府領導和省、市科委指導監督下,具體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認定事宜。

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委和各省、市政府的決定,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立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在管理委員會內又按照高效、精簡的原則,設置由工商、稅務、海關、商檢等部門組成的專門機構,這些機構以「小政府、大社會」為指導思想從事管理工作,盡可能為開發區內企業提供良好的服務。

在具體操作上,各個開發區的管理模式並非完全相同,如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成立之時,就由市政府確認了市科委是人民政府管理試驗區工作的主管機關,不過,實際上的管理機構是海淀區政府的派出構構,這種管理模式可以稱為行政管理式。

又如南京浦口高新技術開發區採用了行政服務型的管理模式,由市政府派駐開發區的管理委員會實行決策指揮,開發區內的股份公司、科技創業中心、進出口公司等都隸屬於管理委員會。再如桂林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享有市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實行統一領導、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具體由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和開發區管委會的辦事機構—開發區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各項管理工作,並實行封閉式的管理。由上可見,大陸目前對高新技術開發區的管理體制正處於探索之中,尚未定型和統一。

(台商張老師姜志俊為翰笙法律事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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