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一、在大陸設立投資公司有何限制﹖上海浦東和深圳東莞有何不同﹖
二、一般台商工廠都有內外銷比例限制:70%外銷,30%內銷,如何設立可以純內銷的工廠或公司﹖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實施細則︾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屬限制設立之外資企業,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方可設立,各地區有單獨規定者除外。另依1995年4月4日對外經貿部第4號令公布︾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形式設立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茲摘錄要點如下:
1.申請前1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並有3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准。
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
3.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其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4.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5.投資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投資公司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的外匯投資比例不低於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的25%的,其所投資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投資公司不能替代其投資者在中國從事貿易中介服務。
上述規定適用全中國地區。
二、1.生產性企業,可將自行生產產品完繳稅捐後內銷。
2.外資企業超過批准的銷售比例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須經審批經關批准。
3.若干地方訂有優惠或內貿公司條款者,可內銷。
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1996年9月30日簽發︾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外貿公司。茲摘錄要點如下:
(1)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2)其中外方投資者的比例為49%以下25%以上,中方投資者的比例為75%以下51%以上。
(3)外方的出資方式僅限於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中方可以人民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4)合資雙方必須是公司,同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A)外方:a.申請前1年營業額在50億美元以上;b.申請前3年平均對外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c.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3年以上,或在中國境內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
(B)中方:a.具有外貿經營權;b.申請前3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億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額不低於1億美元;c.已在中國境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資企業3個以上,申請前3年境外企業年均營業額超過1,000萬美元。
(5)在經批准的經營商品範圍內,可以自營或代理貨物技術進出口貿易。
(6)經營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時,須事先申請。
(7)經營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時,須按主管部門關於進出口品投標、招標的規定參加投標。
(台商張老師杜啟堯為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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