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歐盟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2018年5月正式上路,GDPR除了大幅強化個人資料隱私的權利及保障,「資料可攜權」、「自動化決策反對權」等條例的設計,是為了避免亞馬遜(Amazon)、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等科技巨頭壟斷數據(Data)的局面,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於2019年裁決Google違反GDPR,並重罰5,000萬歐元,這是GDPR上路後的第一起判決,雖然Google提出上訴,但已經被法國高等法院駁回。
其次,2018年3月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數位經濟公平稅草案」(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針對全球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大企業課徵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2019年7月法國通過「法國數位稅草案」(France's Digital Tax Bill),成為歐盟第一個徵收「數位服務稅」的國家。由於法國大多數的大型數位服務企業多未在其境內成立公司或機構,成為長期租稅的漏洞,依據該法將課徵3%之數位服務稅,並將回溯至2019年1月1日。
歐盟由於境內的市場被美國侵蝕,歐盟執委會近年花十分大的力氣在推動數位法規立法,除了GDPR、數位稅、著作權指令之外,2020年年初又拋出「人工智慧白皮書」(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歐盟資料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及《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等政策法規,企圖從法規及政策角度保護與培育境內的數位企業成長之外,更想透過制訂全球標準的策略,維持及強化自身數位競爭力,並透過數位經濟法規領先性,提高全球地位的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