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好的做法,或許該對症下藥,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的稅率,讓投資公司無法再藉由保留盈餘不分配來避稅,至於有實質投資需求而保留盈餘不分配者,可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規定,應不至於受影響,筆者此一想法可能未臻成熟,惟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讓房地合一稅2.0納管境內法人之研議更加全面。《原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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