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數位言論自由 健全平台商業環境
來源:工商時報網
文/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
通傳會(NCC)在6月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社會輿論關切。草案目的,在於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但由於其將Dcard、Meta(臉書)、YouTube等公共社群平台納管,許可平台得以移除發言貼文,以致遭人質疑有侵犯言論自由之嫌。
數位科技發展出網路服務平台,不僅創造社會輿論發言空間,並且提供民眾便捷、多元的消費選擇管道,攸關民生基本需求,是以平台與供應商、消費者間的中介交易關係,與保障言論自由同樣受到各先進國家數位法制關切。例如,NCC此草案參照歐盟「數位服務法」,著重管制數位通訊層面,此外歐盟預計在2023年正式實施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號稱數位版反托拉斯法,旨在規範Google、Amazon等科技巨擘壟斷市場行為,確保公平且開放的數位市場秩序。
至於鄰國的日本政府在2018年內閣「未來投資戰略」會議決議,責成日本公平會、經濟產業省、總務省跨部會招開有關健全數位平台交易環境檢討會,公布「因應平台型商務興起之充實規範基本原則」,以促進平台交易透明及公平性,實現公平自由的數位平台競爭環境。
嗣後日本政府在2021年2月通過「數位平台交易透明法案」,規定平台業者應揭露使用平台規則重要資訊,內部應設置處理糾紛協商機制,每年應向主管機關報告營業及處理糾紛狀況。此外,日本公平會實施數位市場產業調查,防範數位平台業者實施妨礙市場競爭行為。
在網購平台市場,禁止平台業者對供貨商及消費者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規定不得有妨礙與競爭者交易、限制交易條件、不當取得或利用使用者登錄數據等行為。
在數位廣告市場,禁止平台業者對廣告商有不當拒絕交易或差別待遇行為,並應對媒體揭露提供新聞內容之搜尋排序及廣告分潤標準。其中管制數位廣告分潤目的,在於確保媒體合理獲得產製新聞內容對價,以維繫媒體經營成本,克盡第四權監督政府施政功能。
新冠疫情嚴峻時期,透過網路購物、訂餐外送等數位平台交易,降低民眾出門消費染疫風險,更顯得如此新興商業模式的重要性。遺憾的是,相對於歐盟、日本法制,我國現行規範顯然不足,是以建置公平合理的數位平台法制環境、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應為政府當前重要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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