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數位經濟時代公平遊戲規則刻不容緩
來源:工商時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日發佈「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針對外界關注的數位平台新聞付費議題,首度表示公平會可以協助新聞媒體業者集體與數位平台進行協商、談判議定價格,以達成分潤目的的議價機制。至於是否要進一步將數位平台的新聞付費予以法制化,或者制訂專法,公平會則表示,由於此屬於跨部會議題,將由行政院成立的協調小組進行研商。
「白皮書」除了首度碰觸此一具一定敏感性的議題之外,倒是難能可貴的說明,當媒體業者如果採取集體模式與數位平台業者就如何建立付費機制進行協商時,媒體業者容或有聯合行為之疑慮時,公平會倒是主動說明,依「公平法」第15條第1項的但書,也就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循此,只要經公平會核可,國內媒體業者就可集體採取與數位平台業者進行協商,而並不會觸犯業者不得聯合壟斷的天條。
「白皮書」同時也另外展現了公平會與時俱進積極任事的難能可貴新貌,也就是有鑑於在數位經濟時代,產業間的競爭,已不再只是個別產品間的競爭,而是整個生態系統間的競爭。
而現行「公平法」的聯合行為仍只規範競爭同業之間水平的合意、勾結行為,因此公平會表示未來會透過修訂「公平法」,將上游供應商與下游廠商間垂直的合意、勾結行為,也納入聯合行為的規範範疇。
更進一步的是,公平會也指出數位時代經濟模式與傳統經濟有很大不同。最特別的就是,數位經濟裡的「產品」通常是「免費」,如是即無法用傳統價格模式來看數位經濟的競爭。因此,未來在處理產業競爭相關課題時,公平會將不會侷限於「價格」,「品質」也將成為衡量標準,重點將在於「品質」是否有低落。
綜合歸納公平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所揭露的前述相關內容,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進一步討論:首先,針對包括Google、臉書等跨國科技業巨擘在網路市場稱霸,並對傳統媒體產業形成強大影響力,這種現象當然不只是發生在台灣,舉世各國的媒體業同樣也遭到重大的衝擊。從而,近年來包括歐盟、澳洲、南韓等國,已先後和這些網路巨擘,經由針鋒相對的抗爭,終於迫使臉書、Google讓步,同意建立內容付費機制。但是在台灣卻既不見媒體業者挺身抗議,政府部門更是從來不聞不問。而今,透過「白皮書」,公平會總算表態願意協助媒體業者,可以合法的聯手與數位平台業者進行協商、談判並議定付費價格。不過,以澳洲的前例看,當初澳洲媒體業者主動找平台業者協商談判,卻被高姿態的回絕,後來還是有賴澳洲政府出面,才迫使數位平台業者讓步。因此,光是公平會表示認可媒體業者採取集體協商模式時並未觸法的「協助」,其實仍有不足。關鍵還是在於政府公部門是否願意介入、協助,參仿「澳洲模式」,最好是迅速將數位平台新聞付費法制化。因此,在公平會表態是否要法制化甚或制訂專法有待協調小組進行跨部會研商時,則未來行政當局是否願意投入,抑或因有所顧忌而蹉跎遷延,大家不妨拭目以觀!
其次,關於面對數位經濟時代,在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的前提下,所謂的市場不公平競爭或聯合壟斷,其樣態既已與傳統經濟時代有所不同,則公平會就本身管轄範圍內有關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認定指標,自然也不應只侷限於傳統的水平合意勾結行為,而應把上下游間的垂直壟斷也納入規範範圍,而既然現行的公平交易法並未有法條可資依循,則公平會是否說到做到的加快修法腳步,各方同樣不妨拭目以觀!
再者,公平會因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才驚覺法制的不夠健全,則行政體系的其他部會,也不應只是置身事外。包括財稅部門、經建部門,甚至科研部門,面對日新月異各種顛覆性的創新發展樣態,如何建立相應的法制體系,積極導引相關業者的競爭量能,或消極防範因缺乏法制而讓這些新創樣態橫行無忌,反而造成相對的不公平競爭。爰是,誠摯建議與提醒執政團隊,應以前瞻眼光,看待快速變遷的各種外在情境,訂定出合理可行的遊戲規則,以收雙贏或多贏的綜效,而不是陷入贏者通吃的迴圈。當然,能否做到這點,也正是對執政團隊的一大考驗。同樣的,大家不妨拭目以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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