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保守國家秘密法》違規行為態樣及相應法律責任之簡介
來源:海峽交流基金會
文/鄭瑞崙(為瑞瀛兩岸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一、前言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 2 月通過新修訂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將於今年 5 月 1 日起實施。此次修法中,增訂列舉 12 種違規行為態樣,並在附則內納入了「工作秘密」,將監管範圍從「國家機密」延伸到「工作秘密」,要求當機關或單位取得「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洩露後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且另行訂定「工作秘密管理辦法」。
此外,新法管制涉密人員離崗後的就業及出境,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國,脫密期結束也應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上述新增規定都有可能與臺商在中國大陸經商相關,以下本文主要針對修法新增之違規行為態樣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介紹,使臺商瞭解在營運上可能遭受之影響,進而為適當之規劃與管控。
二、《保守國家秘密法》之違規行為態樣介紹及相關法律責任新修正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第 57 條增訂,以下列舉的 12 種嚴重違規「行為」,只要發生其中之一,都將依法給予處分。甚至構成犯罪者,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 )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 二 )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 三 )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管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 四 )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 五 ) 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 六 )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 七 )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 八 ) 將涉密電腦、涉密存放裝置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
( 九 ) 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
( 十 ) 使用非涉密電腦、非涉密存放裝置存儲、處理國家秘密資訊的;
( 十一 )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
( 十二 )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電腦、涉密存放裝置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舉例而言,若員工因職位變動,需整理經手涉密資料,將以後不會再使用的涉密資料進行私自銷毀,該行為可能構成《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8 條「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之違規行為;若員工未經過簽字、登記等程序,將涉及秘密之資料逕行交付給接手職位的同事可能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第 26 條「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若員工將以後不會再用到的涉密資料私自拍照保存,可能構成《保守國家秘密法》第 29 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之違規行為。
員工上開違規行為依《保守國家秘密法》第 57 條規定,將按情節輕重受到處分,若有違法所得者,也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如有構成犯罪者,則依中國大陸《刑法》第 398 條規定,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會受到處罰。
三、結語
相較舊法,新修正的《保守國家秘密法》針對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有更詳盡的規定,只要發生違規行為,涉案人員均會依法被追究法律責任,涉及犯罪者,甚至會有刑事責任。所以,提醒臺商若接觸到涉密文件或資訊,一定要加強管理,交接時要履行清點、簽收等程序,檔案資料銷毀時要進行清點、登記等程式,並且對員工須進行教育及管理,同時禁止透過手機及網路傳遞國家或工作秘密,以保障臺商在中國大陸的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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