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懲治條例與臺商因應之道
來源:海峽交流基金會
文/洪清波(橋投資服務公司執行董事、臺商張老師)
一、前言
2024 年 6 月 21 日中國大陸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以下簡稱《意見》)。7 月 4 日, 法 國 際 廣 播 電 台 (Radio FranceInternationale,簡稱 RFI) 發表題為:「受死刑威脅,多家公司考慮將臺灣員工撤離中國大陸」的文章針對《意見》提出評論。這項新規將如何衝擊臺商,臺商該如何因應,本文略抒拙見,提供臺商參考。
二、《意見》要旨
( 一 ) 《意見》由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個部委聯合印發。主要法源依據是《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全文共 22條。
( 二 ) 第 2-12 條對「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提出定義及對應之刑期。其中「分裂國家罪」還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與積極參加三個類型。
( 三 ) 第 13-20 條規範相關司法程序。
( 四 ) 第 21 條警示,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本意見辦理。限於篇幅,詳細條文內容請參閱國台辦網站相關網頁:www.gwytb.gov.cn/topone/202406/t20240621_12629559.htm
三、《意見》引發的疑慮
( 一 ) RFI 的文章指出,台獨份子可判死刑的新規定導致一些臺灣僑民和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外國跨國公司急於評估其法律風險。據博欽律師事務所駐北京合夥人詹姆斯 - 齊默爾曼律師說:有幾家公司來找我們評估其人員面臨的風險。這些公司擔心可能會出現一些灰色地帶,比如在社交媒體上發表一個無害的帖子或在臺灣選舉中投票給某個政黨或候選人是否會被解釋為參與支持台獨的活動。
( 二 ) 例如《意見》第 2 條定義「分裂國家罪」的第 (5) 款寫道「其他圖謀將臺灣從中國大陸分裂出去的行為」;第 4 條定義「罪行重大」的第 (3) 款寫道「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起重大作用的」…。寬鬆的定義把人民很多日常生活行為框進犯罪範圍,同時提供掌權者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雖然中國大陸官方辯稱,規定只是針對台獨分子,不是針對一般平民百姓,這種辯解更給人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疑慮。《意見》有如一把懸在人民頭上,隨時會掉下來的利刃。
( 三 ) RFI 的文章指出,中國大陸 6 月 21 日頒布的條例所涵蓋的定罪範圍包括:推動臺灣加入以國家地位為條件的國際組織、進行對外官方交流以及壓制促進統一的政黨、團體和人士等行為。法律專家們表示,同樣違法的還有「其他試圖將臺灣從中國大陸分裂出去的行為」,這些措辭使得北京可以對這些規則進行廣泛的解釋。
四、臺商須警惕及因應之道
( 一 )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大陸經濟陷入困境,一時之間很難恢復,這個困境有其體制的內在因素,也有美中對抗加劇,全球圍中力量凝聚的外在因素,兩個因素成了惡性螺旋。《意見》、《反間諜法》及《國安法》都是中國大陸應對這個困境的產物。3月 3 日柏林《每日鏡報周日版》題為:「北京威脅臺灣和西方:中國大陸的帝國主義是一個真正的危險」的評論文章指出:「中國大陸正在變得對內更加壓制,對外更加咄咄逼人」,說得更是一針見血。
( 二 ) 《意見》引發的疑慮加劇了外商對《反間諜法》及《國安法》惡化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的疑慮,尤其兩岸微妙的特殊關係,更讓臺商處境艱難。
( 三 ) 危邦不入,亂邦不居,此時此際,臺商投資中國大陸,更應警惕注意,因為面對的風險不僅是人身安全的風險,還有財產安全的風險,甚至還有政治與戰爭的風險。臺商投資中國大陸必須做好進退取捨與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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