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臺商之資產活化與境外資金之運用
來源:工商時報網
文/陳文孝(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執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由於中美貿易摩擦持續,許多臺商被歐美客戶要求需整廠遷出中國大陸或有另外一個海外生產基地才能得到後續訂單的確認。而多年前臺商進入中國大陸投資時,為取得便宜的土地,而被要求加大投資強度,實收資本也相對較大。但隨著中國經濟下滑,臺商想要出售土地退出中國或轉往其他市場時,卻無多餘資金可運用,多年累積下來的就是中國大陸不動產與帳面上的實收資本。臺商應有幾個方式思考來活化中國大陸資產。
臺商如帳上有盈餘有足夠存款餘額,可以透過盈餘匯出境外方式,但須面臨臺灣 CFC 稅負或是臺灣綜合所得稅的風險。若是公司帳上無現金但是有足夠應收外匯款時,可透過過橋資金將盈餘匯出或是減資方式進行將資金匯出境外以活化資產,這方式又因減少應收外匯款而有降低中國稅務風險之壓力。
臺商思考在中國採用境內外保內貸方式將資金匯出境外或是將中國境內借款進行減資方式活化中國資產,這些方式因中國法規規定與現行實務操作下應不可行。若臺商能夠將資金匯出境外,包括境外個人帳戶或是境外公司帳戶或是匯回臺灣帳戶,這筆資金將可產生較高的收益。臺商也應事先思考匯出時點的臺灣稅負風險與合規性,若將資金留存境外則應考量家族股權傳承安排、境外投資工具與商品以及臺灣 CFC 規定的運用。
根據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 2011 年第 34號公告,當境外公司對中國大陸公司進行減資時,應將減資金額分成三部分,其定義及稅負為:
( 一 ) 投資收回: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無稅負問題。
( 二 ) 股息所得: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非稅收居民企業扣繳稅率為 10%。
( 三 ) 資產轉讓所得:減資金額扣除上述兩項金額剩餘部分為資產轉讓所得,非稅收居民企業扣繳稅率為 10%。
臺商應事前了解當地主管機關的態度,這會決定減資是否被視為盈餘分配課稅的可能性,會因每個稅務機關的處理方式而有不同。在進行減資程序前,還需進行下列評估:
1.確認公司於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否有承諾事項 ?
2.持有不動產者,須留意當初因政府招商因素,是否有承諾土地上的投資額和稅收產出額等 ?是否有限制批租土地後的減資行為 ?
3.中國大陸銀行針對原始出資的情況進行審查,包含資本金到位情況、股權移轉相關資金交付、相關工商程序是否落實等。
上述減資作業完成至實際匯出,一般表定約需 3 個月,但實務上約需半年,若有其他上述事前評估事項需先處理,常常需要 1 年以上,也有可能評估後無法實行。
由於過去臺商大多用間接方式投資中國大陸,當臺商是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間接轉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減資款於中國大陸匯出至第三地境外公司後,尚需考量境外公司減資條件的可行性。一般常見的境外地區,例如,Cayman、SAMOA、BVI 及 HK 減資條件包括兩條件:1. 股款皆已到位;2. 減資後公司資產大於負債且具清償能力。
另外,當中國大陸公司減資款匯至臺灣公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稅務面:當減資款超出原始出資額的部分,臺灣企業將課 20% 營所稅。若有屬於中國大陸股息扣繳稅 10% 部分,經兩岸文書認證後,可扣抵之。
2. 資金面:當臺灣端銀行收到此減資款時,實務上需舉證投審會核備減資款匯回函後,始能結匯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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