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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日期: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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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12月 1日起實施「關稅法」

對臺商的影響及因應

來源:海峽交流基金會

文/陳揚傑(經曜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協理、臺商張老師)

  2024 年 4 月 26 日,中國大陸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下稱《關稅法》),並自今年 12月 1 日起施行,從 2003 年實施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下稱《關稅條例》)同時廢止。新《關稅法》為現行中國大陸 18 項稅種中第 13 項制定專法的稅種,也代表中國大陸有計畫地執行 2013 年第十八屆三中會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當時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稅種設立、稅率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因此中國大陸加快稅收立法步伐,陸續將多個稅種的暫行條例落實為稅法。

一、《關稅法》之修法重點

  分析《關稅法》之結構,原則上保持了原《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並結合了《稅收徵收管理法》與《海關法》的相關內容。整體變化雖然不大,但條文將原本的六章,重新調整為七章,包括了「總則」、「稅目和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徵收」、「徵收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其中對於「法律責任」將另定專章列示,對於完善現行制度和強化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針對條文部分,以下是值得關注的部分:

(一) 本次修法最特殊之處在扣繳義務人之範圍,增加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企業和報關企業,在《關稅法》第 3 條第 2 款中將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企業和報關企業,列為關稅的扣繳義務人,此部分在原《關稅條例》並無律定,習慣上多由在平台上架之企業或個人、物流或報關的委託方承擔完稅義務。然《關稅法》正式實施行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企業和報關企業勢必需承擔更多責任,有將相關責任移轉至業者承擔之慮。

( 二 ) 另針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之保密責任,在《關稅法》第 8 條有明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執行職責中知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之商業機密或是個人訊息負有保密責任,並在《關稅法》第 60 條明定違反者應依法給予處分,屬在《關稅法》再次強調海關公務人員之保密責任。

( 三 ) 確定各類型稅率之定義,對於進口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以及關稅配額稅率等各類型稅率之制定與施行,在《關稅法》第 12 條、第13 條進行明確的權責規範與程序律定,而對於適用關稅稅率的調整,也在《關稅法》第 15 條明確執行程序,律定各狀況下從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審核、決定的機關與程序。

( 四 ) 對於關稅應納稅額之計算,在《關稅法》第 23 條除了對於從價計徵、從量計徵之計算方式重新表述外,另外再明定採用複合計徵方式設算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其關稅應納稅額按照計稅價格乘以比例稅率與貨物數量乘以定額稅率之和計算。與臺灣複合稅為在同一稅號內,同時並列從價稅率及從量稅率,採從高課徵之定義顯不相同,在實務操作上時應特別注意。

( 五 ) 針對繳納稅款之期限,對比《關稅條例》,在《關稅法》第 43 條多了匯總繳納之方式,其條件為符合海關規定條件並提供擔保的,可以於次月第 5 個工作日結束前匯總繳納稅款。配合海關總署在 2021 年 12月 1 日發布《關於深化海關稅款擔保改革的公告》,在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款擔保改革上,應可減輕企業之稅款資金壓力與簡化作業程序。

( 六 ) 對於追徵少繳或漏繳稅款之行為,在《關稅法》第 46 條定有 3 年的追徵期。然而針對違法走私行為,除《海關法》在走私行為達到法定數額,海關即可立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在《關稅法》第 47 條另定對於違法走私追徵稅款、滯納金不受追徵期限的限制,海關並有權核定應納稅額。對比其他稅法之追徵規定明顯更為嚴格,也符合中國大陸政府對違法走私行為嚴懲不貸的一貫風格。

二、對中國大陸臺商的影響及因應在早期,臺商企業多以出口導向為主,對關稅的關注度不高,對於海關作業主要關注在保稅作業。後來有些臺商企業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為銷售對象,但主要進口產品多為免稅的資通材料,再加上有 ECFA 的優惠,關稅亦非臺商關注的重點。隨著市場產品多樣化,銷售對象從企業客戶轉至終端客戶,且中國大陸對 ECFA 的優惠也逐步縮減,此時關稅成本的比重勢必提升。

( 一 ) 有外國學者以「核武器」形容《關稅法》,指稱中國大陸通過此法對向其徵收不合理關稅的國家,釋放出將予以反擊的訊息。《關稅法》第 18 條對於任何國家或地區,違反雙方締結或共同參與之國際條約、協定,影響正常貿易之情況,可以採取徵收報復性關稅。相關內容在原《關稅條例》第 14 條即有律定,要說《關稅法》是特殊規定,似乎不合理,但此條卻給中國大陸取消與臺灣簽訂之 ECFA 優惠有了法律的依據。

( 二 ) 關稅的認定取決於稅則,而稅則之認定應透過專業認定,甚至進出口雙方要相互匹配。關稅還會影響到稅務發票的開立,故從事製造業或批發業的臺商多透過專業的報關員或報關行協助處理。對於從事小型零售業或是電商、微商之臺商,要特別注意《關稅法》對於電商的影響。

( 三 ) 雖有《關稅法》進行規範,但中國大陸幅員廣闊,海關關口眾多,各地區海關又有自己的內部規定,因此,即使有法律位階的《關稅法》,但在實務上,針對進出口報關所涉及的各項作業、稅則分類,建議應與當地海關管轄部門進行充分溝通。臺商企業應充分理解各地方海關有各自的認知與見解,建議可透過專業人士的協助,有助於將影響降到最低。

  中國大陸官方對《關稅法》的說法,主要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調整,對相關項目進行明確與完善,包括跨境電商領域的相關扣繳義務人、原產地制度規則的規定、進口海關代徵稅的徵收管理制度等,並總結海關通關便利化改革經驗,將有關便利納稅人的「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

  對於修法內容說明,包含五大重點,一是關稅徵收管理可以實施「貨物放行」與「稅額確定分離」模式;二是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按照規定選擇海關辦理申報納稅;三是將現行允許納稅人總合繳納稅款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四是將納稅人溢繳稅款申請退稅的期限由 1 年延長為 3 年,海關若發現溢繳稅款應及時退還;五是為適應對外貿易需要,應發展數位智慧化和提高便利性。這些內容是否能達成,可能要等《關稅法》正式施行運作後方可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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