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會差異分析
來源:經濟日報
文/劉士龍(富拉凱投資銀行會計師)
台商應注意大陸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
大陸企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可分為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季度預繳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報表進行稅務申報;次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核算的納稅報表進行稅務申報。
要注意的是,會計與稅法的口徑差異,會造成會計報表利潤與納稅報表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以下就年度匯繳的稅務會計重點差異分析如下:
1、收入確認
從收入範圍看,企業所得稅口徑的收入範圍要大於會計口徑。從收入確認時點看,會計以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稅法對商品銷售收入與會計確認原則相似,但對於租金、利息等收入更接近用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
例如租賃合同的五年租金一次性提前收取,會計口徑需按租賃期間分期確認收入。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稅法口徑可一次性在收款年度確認收入,也可在五年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每年收入。同樣道理,若2023年會計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定期存款10-12月利息收入69,000元,該利息收取日期為2024年9月;由於2023年度匯繳時利息收入尚未實際收款,需納稅調減利息收入69,000元。
另外稅法有視同銷售的規定,主要判斷依據是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且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例如產品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等事項,會計需確認費用;年度匯繳時,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收入金額,另外需納稅調增視同銷售的成本,從而調整了視同銷售的毛利。
2、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類調整事項主要為稅法有扣除比例的限制,以及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項目。常見的有扣除比例限制的項目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利息支出、佣金和手續費、公益性捐贈等費用,以上有扣除限額規定的費用,大部分扣除專案超過部分不准予結轉,實際形成的是永久性差異,僅涉及當年度的納稅調整,超過限額的部分,需要納稅調增;對於廣告費及職工教育經費,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的,實際形成時間性差異,當年度調增超額部分,以後年度實際扣除時,涉及到可以進行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稅收滯納金、罰款、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費用,該費用屬於稅會的永久性差異,差異一旦產生,無法在後續期轉回。
對於尚未取得合法扣除憑證,比如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年度匯繳時尚未取得發票,均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另外企業預提的年度獎金,若在年度匯繳前已實際發放,則可在匯繳年度扣除,反之則需在匯繳時納稅調增。
3、資產折舊攤銷及減值
資產折舊攤銷存在差異的原因,主要為稅會之間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的不同,二者分別確認稅法折舊、會計折舊。會計口徑計提的減值準備,年度匯繳時需進行納稅調增。此種稅會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差異可以在後續的會計期間轉回。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匯繳的部分調整事項具有連貫性,台資企業需關注上年及以前年度的匯繳調整事項對當年匯繳是否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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