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戰國際仲裁:跨境紛爭解決的關鍵選擇
來源:工商時報網
文/陳國瑞(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陳國瑞)
隨著美國近期的對等關稅政策加劇全球產業供應鏈變遷,台灣廠商在國際上也面臨更大的風險與挑戰。相比於傳統訴訟,仲裁制度賦予當事人合意仲裁地的彈性及更多的程序上選擇,成為跨國爭議解決的主要機制之一。
然而由於國內一般大眾對於紛爭解決的印象大多停留在傳統的訴訟程序,也讓許多廠商在第一次面對與外商的國際仲裁時,常常花了大筆費用卻無法取得滿意的結果。
首先,不像訴訟常見的三級三審制,仲裁通常是「一戰定生死」,一旦仲裁庭作出裁決,當事人通常無法透過上訴救濟,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可尋求管轄地法院撤銷仲裁判斷。這樣的好處是紛爭解決的程序不會太冗長,但也意味著若仲裁結果不如預期,除非仲裁程序存有法定的瑕疵,不然敗訴一方通常難有「再來一次」的機會。
更重要的是,國際仲裁還須考量跨境執行帶來的問題,若敗訴方不自願履行,勝訴方就必須考量敗訴方在哪些國家有足夠資產,並向該國管轄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該仲裁判斷,這中間即存有諸多法律上的風險及對應的考量與選擇。因此,在磋商契約當中的仲裁條款時,預先考慮到可能面臨的風險即至關重要
仲裁條款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就是仲裁地的約定。「仲裁地」並非僅指仲裁程序的開庭地點,而是指仲裁程序所屬的司法管轄地,即決定由哪一國的法院取得對該仲裁程序的監督權限,並適用該國的仲裁程序法令。不同國家的仲裁法規定的撤銷仲裁判斷事由、程序期間等均有諸多差異,各國法院對於仲裁判斷的尊重程度亦不盡相同。
須注意的是仲裁程序實際的「開庭地點」不必然就是在仲裁地,一般而言當事人亦得選擇不同的地點來開庭,特別是在COVID-19疫情之後亦有愈來愈多的仲裁程序採用線上開庭的方式。仲裁地的選擇亦會影響將來仲裁判斷的跨境執行,妥適的選擇仲裁地可避免未來許多執行層面上的問題。
此外,仲裁條款當中還會約定是否以及由哪一個仲裁機構來管理仲裁程序。仲裁機構是指管理仲裁程序的組織,它們通常會制定並發布專屬的仲裁規則,提供仲裁程序行政支持,協助當事人組成仲裁庭。仲裁機構並非法院的概念,其本身不直接涉入案件的實體爭議,而是負責程序上的組織與管理,例如:仲裁人名單的維護、仲裁人的任命或確認、費用的計算與收取,以及在必要時對程序問題作出決定。常見的仲裁機構包括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在台灣較常被使用的則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CAA)等。
不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各不相同,對仲裁通知的送達、證據交換、開庭方式以及裁決形式等也會有不同的規範,妥當的選擇仲裁機構有助保障公司自身的權益。
須注意的是,仲裁機構的選擇與仲裁地或實際開庭地點亦無必然對應的關係,例如選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為仲裁機構,但選擇以台灣作為仲裁地或仲裁開庭地點。因此,在與交易對手磋商仲裁條款時,須注意對國際仲裁實務的掌握,避免因為不熟悉仲裁實務而喪失選擇適當程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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