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分析
來源:經濟日報
文/劉華平(富拉凱投資銀行中國註冊會計師)
2025年7月7日,大陸稅務總局發布17號公告《關於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新規」),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按月預繳的,從2025年9月份申報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按季預繳的,則從2025年第三季度申報起啟用。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專用設備抵免政策預繳環節可自主選擇享受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可在往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對比稅務總局2018年第23號公告,該優惠僅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
新規允許企業結合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既可在預繳申報時適用,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若選擇預繳環節適用,無需等到次年匯繳,可實現稅額即時抵扣,降低企業資金占用。
二、強化出口業務申報管理
1、明確收入分類填報
新版申報表在「營業收入」項下新增明細欄次,分別填報自營出口收入、委託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費收入,通過強制分類核算避免漏報錯報。
2、代理出口業務穿透式申報
對於以代理方式(包括通過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出口貨物的企業,新規要求在預繳申報出口代理費收入時,同步附報《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詳細填寫實際委託出口方的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和出口金額等情況。
若存在多層代理關係,則需穿透至最終境內生產銷售主體,不得填報關行、貨代公司等非實際委託出口方或非境內主體。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而B公司實際受境內生產企業C公司委託,則A公司需直接填報C公司的資訊及對應出口金額,而非填報B公司。代理企業需特別注意合規操作,若未按要求穿透填報,該筆業務將被視為自營業務,由其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
新規將原僅適用於年度匯繳環節的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節統一執行,企業先對截止到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總分機構間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並計算本月(季)度應補(退)所得稅。
對於不存在分支機構註銷、前期分攤計算不準確等情況的匯總納稅企業,新舊方法分攤結果完全一致,企業無需額外調整;但若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新方法將通過全量分攤方式,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
四、職工薪酬新增附報事項
新版申報表將職工薪酬分為兩類填報:
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
填報企業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保費、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全部薪酬類型的累計發生金額。
2、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
僅針對工資薪金,填報企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工資薪金借方發生額累計金額,也就是實際發放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稅控系統會勾稽比對:(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加上折舊攤銷、購買材料、辦公費等各種發票金額,與當年度的成本費用總額;(2)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與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若差異過大,稅務系統將觸發預警,企業可能面臨後續核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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