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科普到法普,看我國關鍵技術
文/陳世傑(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組長)
6月19日因司法院研擬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修正草案,引致法律圈沸沸揚揚的討論其所定律師酬金是否恰當的問題,甚至讓司法院臉書小編於傍晚急著上網澄清。
事實上,支給標準修正草案所指律師酬金乃是因「強制律師代理案件」中,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上限」所指為法院裁定敗訴一方所需負擔的律師酬金上限。換言之,並非律師實際收費的上限,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議定,沒有上限。會有此誤會是因為「訴訟費用」是訴訟法上專有名詞,是法院收的而不是律師收的,又因「強制律師代理案件」中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法院可裁定敗訴一方負擔,故很容易讓非法律從業人員以為這就是律師費。
此次的爭議,許多律師是「看太快」而誤解司法院所擬草案所生的謬誤?或者認為即便在律師仍能自行議定收費,只是法院裁定金額定有上限之下,仍會可能被業界認為台灣律師的一件商業事件服務約莫最多就只價值五百萬元,無論個案投入的心力時數可能大不相同。更重要的是,長久以來其他非法律領域的從業人員,對法律觀念與用語難以理解,導致適用法律的人根本不可能瞭解法律的窘境。由此可見法律文字朝向避免艱澀發展、法律知識的普及化工作相當重要。「法普」與「科普」一樣,不可偏廢!
近年來,關鍵技術保護的問題也是如此,從美中貿易戰的大架構下,從投資審查、貨品技術輸出等,美國對中國企業的大動作,例如川普政府增列華為相關分支企業為禁止輸出對象,各界也積極探討我國關鍵技術如何避免「外流」或遭中國大陸「竊取」。
首先,筆者想提出,技術「外流」或被「竊取」,應該從事實面與法律面為起點,以避免法律制度的革新討論治絲益棼。技術、科技並非法律名詞,常見以專利、營業秘密體現其權利。因為不是「有體物」,因此在討論他如何外流的問題上,應就實際的外流或竊取情境為起點思考。舉個雖不相同但可想像的例子:刑法上所謂竊盜,處罰的是物的「持有」,而非「所有」。因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不會因為物被竊取而喪失(也就是說,被你偷走的東西,法律上還是我的,但我失去了支配、使用他的可能)。
技術也是類似,因為其無體的特性,何謂竊取或外流,可從情境面思考出發。法律面的外流情境,乃指前述專利或營業秘密等「權利」的移轉,例如授權或讓與等法律行為為之(雙方合意),因此也不可能在違反權利人意願的方式下「外流」、被「竊取」。事實面的技術外流情境則是雖無取得權利,事實上卻知悉、學會、運用了它,例如經由對擁有技術公司的「投資」(狹義的投資是指取得股權,股東擁有股權,但公司仍是獨立的「法人」,只是股東實質上可以透過選舉董監事治理公司,故仍可能知悉或以不正當方式使用或處分「技術」)。也因此,在兩種情境下,美國分別以外人投資審查機制、貨品(包括於第三國輸出,但源自美國技術所製造者)輸出管制來因應,但沒有直接限制私人(企業)專利或其他技術的移轉。
基於以上的情境差異,如何管理我國關鍵技術,特別是私人所擁有之技術,並在保護與開放取得平衡,避免過於嚴峻的法規使得廠商在台投資卻步,詳細的分析技術「外流」或被「竊取」在事實面與法律面的適當管制情境,應屬當前重要的課前預習!《原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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