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管制緊縮對外資來台影響
文/陳國瑞(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濟部於今年8月17日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修改陸資相關規範,包括陸資對第三地區公司持股超過30%的認定方式改採「逐層認定」、擴大陸資受規範之投資型態,以及擴大限制具中國黨政軍色彩的投資人,加大對陸資的管制力道。台灣對外人直接投資的審查大致上分為陸資及外資兩個部分,政策上嚴格防範陸資投資人,而對外資投資人則是採歡迎的態度。
雖然法令對陸資有明確定義,但實務上外資與陸資的劃分並非涇渭分明,特別是許多國際企業控股結構複雜,加上前幾年中國大陸企業在全球進行各種併購活動,許多外商的股東往往或多或少有陸資的身影。如何在緊縮陸資來台的同時,避免影響外資來台投資,是主管機關在進行相關修法時應一併考量的問題。
對於陸資之認定,主要問題在如何認定第三地區之公司屬於陸資,原則上大陸公司或個人若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該第三地區公司將被認定屬於陸資投資人。對於上層股東持股逾30%之計算方式,現行規定採「綜合持股計算法」,修正草案則採更嚴格之「分層認定計算法」。實務上投資人在證明上層股東是否為陸資時,一般均須提供上層股東之國籍或公司註冊證明等文件,且須追溯至最終受益人。
然而,外資投資人並非均能輕易地提出這些證明,例如當有上層股東是國外上市公司時,由於上市公司股票隨時在市場上交易,將難以追溯其各股東之國籍身分,或是上層股東是某種形式的集合投資工具例如共同基金時,也難以追溯其背後的投資人身分,而如果投資人的上層股東有私募基金時,由於國外私募基金往往極重視其背後投資人之身分保密,通常不會輕易揭露其背後投資人之身分,亦難以依規定確認其是否為陸資。目前實務上對上述難以確認股東背景之投資人,也只能依賴聲明書的方式要求投資人聲明其不符陸資之定義,然而爭議案件也往往由此而生,無法實質證明背後股東身分,造成許多陸資疑雲的新聞。
在外資的規範上,目前經濟部已提出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查,最主要的變革即為改採「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不必再像現在一樣大大小小的投資案均須事前取得許可,有助外資投資之便利。然而如前所述,部分跨國企業股權結構複雜,投資人不一定清楚自己的上層股東是否有陸資持股,在採事後申報的情形下,外國公司更可能因對台灣法規的不熟悉,而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踩到陸資管制的紅線。
本文以為,實務上要貫徹「嚴審陸資,歡迎外資」的政策,主管機關在制定陸資規範的同時也應注意對外資投資案件的影響,除修法外,也應盡可能以案例的形式發布各類問答集說明各種不同控股結構或投資型態主管機關將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陸資,以利投資人遵循,且對於審查時程、對個案發動調查以及裁罰的標準也應有更詳細的規範,讓投資人能在事前評估各項風險。《原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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