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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期 (2002年12月份)

銀行代表處在大陸如何繳稅作者:史芳銘

      據媒體報導,世華銀行上海代表處被上海稅務機關要求進行稅務申報或說明,其詳細情況外界並不清楚,但可以確定的是,金融機構在大陸的代表處顯然存在著稅務問題。這對目前已在大陸設立代表處或未來即將設立代表處的銀行將是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將依據大陸現行法律的規定,探討銀行在大陸的代表處究竟要如何繳稅。

      銀行在大陸的代表處可能涉及的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三種。其中,個人所得稅由於代表處必定雇用當地員工,同時派有一名首席代表和數名代表,因此,必然存在著個人所得稅問題。

無從事諮詢業務就不必納稅

一、 代表處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代表處在大陸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將視情況而定:

1.如果代表處的工商註冊登記內容中僅規定為銀行信貸業務提供聯絡或其他輔助性工作,沒有兼營諮詢業務,且實際沒有從事諮詢業務的,就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2.如果代表處的工商註冊登記內容中有兼營諮詢業務的,應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凡實際從事稅法規定的應稅活動的,應就該部分業務活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3.如果代表處工商註冊登記內容中雖沒有兼營諮詢業務,但實際從事有償諮詢業務的,應在發生應稅業務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前述2.、3.情況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時,其收入的確定有以下二種方法:

(1)能夠提供收費憑證的,可據實確定收入計算納稅。其中代表處與其總機構共同進行的諮詢業務,可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諮詢收入,以不低於50%的比例,確定為代表處的應稅收入。

(2)不能提供準確的收入憑證確定其實際收入額的,或者無法採取適當的比例核定代表處收入額的,可採取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採取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時,可僅以代表處提供諮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為基數計算換算。當代表處不能合理地計算諮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時,經當地國稅、地稅機關的同意,可以按照人員、工資等比例,確定代表處從事諮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

所謂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其公式如下:

(1)營業稅的計算:
應納營業稅額=收入額 ×(營業稅稅率)5%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 ÷(1-核定利潤率10%-營業稅稅率5%)
(2)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企業所長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代表處所在地的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 ×(核定利潤率10%)

按居住期間的長短課稅

二、首席代表及代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大陸1994年開始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外籍人士的個人所得(包括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是否需在大陸納稅,端視其在大陸地區居住期間的長短而定:

1.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僅就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且由境內雇主支付的部份課稅,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份不課稅(境外雇主支付的部份不得由該雇主在大陸境內的機關或場所所負擔,否則仍需課稅)。

2.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年,則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大陸境內雇主支付或由境外雇主支付均須課稅。

3.居住期間滿1年以上但不滿5年,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大陸境內雇主支付或由境外雇主支付均須課稅,且來源於大陸境外的所得由大陸境內公司、企業或個人支付的部份亦須課稅。

4.居住期間滿5年以上,則屬於全球課稅的觀念,不管來源於大陸境內所得或來源於大陸境外所得,亦不論由大陸境內雇主支付或由境外雇主支付,均須課稅。

由於首席代表及代表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最少會在大陸居住90天以上,因此,其來源於大陸境內的各項所得(主要是薪資所得),不管是在大陸境內或在境外(主要是台灣)支付均須課稅,而且要由代表處以扣繳義務人的身分進行代扣代繳。

避免連續在大陸居住滿5年

      目前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的代表處大都僅提供聯絡、收集商情資訊或其他輔助性的工作,並不進行應稅的業務活動,因此,不存在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問題。倒是這些長期派駐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必須依法將兩岸所領取的薪資,由代表處按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另外,首席代表及代表應避免連續在大陸居住5年以上,否則從第6年開始將被要求全球的所得均須在大陸繳稅。

      前段所謂居住滿5年,是指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均居住滿1年。而所謂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居住365日,但對於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而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台商張老師史芳銘為漢邦會計師事務師會計師、昆山漢邦企管顧問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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