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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期 (2002年12月份)

大陸常駐代表機構的稅務問題作者:史芳銘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日前新聞報導,有關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及代表人的稅務問題,請問:1.辦事處及代表人個人所面臨的稅務有那些?2.對於辦事處非營利的舉證,須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嗎?且必須是大陸的會計師嗎?3.在大陸的辦事處,所發生的費用該如何認列?如何申報?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常駐代表機構(辦事處)從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即在中國境內從事代理業務或居間介紹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續費等,必須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即應該按照有關稅法的規定繳納5%的營業稅、30%的企業所得稅和3%的地方所得稅;代表人則有個人所得稅。台籍幹部(包括辦事處代表人)於大陸所得,需視其居留天數而有不同徵稅範圍之規定。

2.常駐代表機構應納稅收入額和所得稅額的計算有三種方式:(1)按實徵收(淨利法);(2)核定徵收(核定利潤率法);(3)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徵稅款。

上述第(1)及第(3)種方式均需提供大陸會計師之簽證報告認定之。雖然大陸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業務聯絡、諮詢、服務活動,凡沒有營業收入、服務收入的,不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但由於認定上常有其困難,故一般多採用上述第(3)種方式計徵稅款,相關計算公式如下:

(1)營業稅的計算:

收入額=本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10% -(營業稅稅率5%)]

應納營業稅稅額=收入額 ×(營業稅稅率)5%

(2)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收入額 ×(核定利潤率)10%

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外國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30%

應納地方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地方所得稅適用稅率3%

3.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採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和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請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常駐代表機構對上述經費支出額,必須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並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其中,屬於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份,還應提供其總機構和註冊會計師簽字的證明文件,一併報稅務機關審核 。

註:有關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實務之詳細規範,可參考史芳銘會計師2001年9月出版之「中國稅收實務」第十章。

(台商張老師史芳銘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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