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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期 (2002年12月份)

大陸法院裁判要旨選輯作者:姜志俊

● 保證保險合同所約定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未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係屬行政處罰事宜,並非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8月29日(1999)經終字第428號民事判決書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武漢市漢陽區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漢陽公司)與神龍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龍公司)和武漢博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公司)於1998年4月15日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約定當主債務人博大公司未能依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履行付款義務時,則由保險人財保漢陽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該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的性質為保證保險合同。依《保險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雖然本案保證保險合同所約定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未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對財保漢陽公司予以行政處罰,但並不能因此而認定本案所涉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本案保證保險合同應為有效,當博大公司不能償還神龍公司的欠款時,財保漢陽公司應依照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財保漢陽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範圍,由於財保漢陽公司、神龍公司和博大公司在《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中約定保險人免賠金額為損失金額的5%,故財保漢陽公司應對博大公司不能償還神龍公司的欠款在95%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行政區劃調整後,應由調整後的單位承繼原來的職能和民事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17日(1998)經終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書

      肇慶市計劃委員會和肇慶市財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是在國務院1988年1月7日國函[1988]6號《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批復》之前出具的。該批復明確規定:撤銷肇慶地區,將肇慶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肇慶市端州、鼎湖兩個市轄區;將原肇慶地區的高要、四會等十個縣歸肇慶市管轄。而原肇慶市直機關則變更為肇慶市端州區直機關,故原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的職能和民事權利義務應由現在的肇慶市端州區計委和財政局承繼。地改市後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與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沒有任何關係,因此,香港群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城公司)無權依據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向現在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主張權利。上訴人群城公司要求現肇慶市計委和財政局應當承擔地改市前的肇慶市計委和財政的擔保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應予駁回。

● 金錢債務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接受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23日(2000)經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應依據《債權債務確認書》確定管轄,因該份確認書未約定履行地點,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黃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接受給付貨幣一方,其所在地河南省為本案債務履行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其對本案有管轄權並無不當,但原審裁定將本案確定為合同糾紛欠當,應以雙方簽訂的債權債務確認書確定管轄,並將本案案由定為債務糾紛。

● 註冊商標被撤銷註冊後,其商標權即視為自始不存在,無權請求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10日(2000)知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

      原審判決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標註冊不當終局裁定之前作出的,根據該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1999)第3826號《“扭扭”商標註冊不當終局裁定書》,被上訴人漳州市中一番食品有限公司的“扭扭”註冊商標於2000年1月4日被撤銷註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被上訴人請求保護的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故其訴訟請求已無事實和法律根據。

(台商張老師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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