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7 期 (2012年9月份)
在大陸出租房地產要繳哪些稅?作者:蔡卓勳
■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一、本人以香港境外公司身分持有深圳房地產一筆,現在想要出租給另ㄧ外資生產企業使用,要負擔哪些稅款?
二、另外我的太太是大陸人在寶安持有一間房屋,出租給別人又要繳哪些稅?
蔡老師回覆諮詢如下
一、香港公司持有大陸房地產設廠登記營業,則該房產即屬「自有房產」,按房產價值的70%為稅基,年徵收1.2%的房產稅。
如果所有權人(香港公司)出租廠房供其他生產企業登記營業生產,即屬境外公司房產租賃,則按租金收入徵收12%的房產稅;另外承租者需按租金代扣代繳營業稅5%、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0%。
二、
1. 大陸居民出租房屋,根據大陸國家稅收法規對之相關規定應納稅款如下:
(1) 營業稅:按租金收入3%計繳。
(2)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上述繳納之納營業稅稅款7%計繳。
(3) 教育費附加:按上述繳納之納營業稅稅款3%計繳。
(4) 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4%計繳。
(5) 印花稅:個人出租房屋所簽訂之合同,書立合同的雙方均需按租賃金額的1‰計算貼花。
(6) 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先扣除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金、教育費附加和能夠提供有效準確的憑證以證明由出租(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月一次扣除以人民幣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可下次扣除)後,再按稅法規定減除法定費用(每次收入在人民幣4,000元(含)以上者扣除20%。每次收入不足人民幣4,000元者,扣除人民幣800元)後之餘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按10%計繳個人所得稅。
2. 深圳市自2005年1月1日起對私房租賃的個人所得稅採核定徵收,即納稅人直接以租金收入乘以綜合徵收率計繳應繳納稅款。
深圳市稅收綜合徵收率如下:
(1) 月租金≥人民幣5,000元者,其稅收綜合徵收率為6.12%(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房產稅4%,地方教育費附加0.03%,個人所得稅0.44%)。
(2) 月租金人民幣5,000元以下者,其稅收綜合徵收率為4.1%(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0.1%)。
(本文作者蔡卓勳現為TSAI & TEAM企業經營顧問團隊總顧問、台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