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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期 (2012年9月份)

大陸員工之紅白帖及簽約管理作者:倪維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一、   大陸紅白帖是否一定要提供發票,公司才可以作帳?紅白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執行?(像台灣是提供喜帖(訃文)跟收據)

二、   本公司最近新進一位同仁,他已從前單位離職,但前單位堅持合同期限未到所以不解除合同,造成我們公司無法與他簽定合同,請問遇到這種情形應如何解決?

三、   另外,本公司另僱用一位屆臨退休之公務人員,其勞動合同還存在於政府機關,所以我們公司也無法與他簽訂合同跟投保社保,請問想這種情形應如何解決?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  除政府行政事業收據外,大陸稅法入帳憑證依據「發票管理辦法」是應以發票作為合法入帳憑證的提供喜帖(訃文)跟收據,實務上是可行的,最好配上公司紅白帖管理規定,以佐證合規及合理性。

二、           

1.  該員與前公司若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條例#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  建議請該員去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以利於順利解約;不可貿然以勞動合同方式僱用該員。

條例#6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3.  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屬形成雙重勞動關係。不知 貴司所在區域,建議具體查證當地的進一步管制要求!

安全作法並應實際操作方式目前建議為:與該員簽訂勞務合同 並作為勞務關係!

   (本文作者倪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顧問、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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