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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期 (2012年9月份)

大陸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否包含未入廠前其他公司的年資?作者:蕭新永

■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大陸廠人事課主管建議「本公司大陸廠職工帶薪年休假辦法應包含未入廠前其他公司年資」,她說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公司就是違法。請問針對上述說法,法令面的解讀看法為何?

■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按照大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所謂累計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合計計算的,貴公司可在年休假辦法中嚴格規定計算累計工作時間,必須由員工提出以前在其他單位所繳納的社保費用記錄之佐證資料,然後再加上該員工在本公司的社保費用記錄,否則無法累計計算。

另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到底是指在現用人單位要幹滿1年才能休,還是可與原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對此各地有不同的解釋。但是從「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來看,筆者比較認同為應當是指在現用人單位要幹滿1年才有資格休年休假, 亦即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必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這裡的日曆天數,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註)。

例如:王先生在甲單位服務滿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9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通常來說,跳槽越早在新單位休得越多。第二年起,王先生在乙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照正常方式累計算了。

註:根據大陸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例」規定,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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