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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期 (2012年9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101年9月)作者:姜志俊輯錄

【部門規章】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8月10日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28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執行範圍:本辦法執行範圍僅限於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徵收管理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

二、搬遷收入: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三、搬遷支出: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於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

四、購置資產: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五、搬遷所得: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六、搬遷損失: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

大陸民政部於2012年8月8日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8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結婚登記: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在中國邊境地區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中國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不予登記(結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未到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願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三、事實夫妻: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成立夫妻關係。

四、離婚登記: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在中國邊境地區自願離婚的,應當共同到中國邊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五、不予登記(離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未達成離婚協定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地方法規】

●宿州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實施辦法

大陸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8月15日頒佈,共15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質押物: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併作為質押物。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作為質押物。

二、不得質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貸款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續展註冊的;申請貸款期限超過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商標專用權存有爭議的;商標專用權已折價計入被質押的股權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況。

三、質押手續:貸款人與借款人達成貸款意向的,雙方簽訂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借款人應在簽訂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 之日起 15 日內持該合同和相關材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或在該時間內委託辦理, 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貸款人在借款人辦妥手續,取 得登記證後,應及時發放貸款。

四、轉讓許可:商標專用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所得的價款,實行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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