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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3 期 (2021年7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國家法律】

 

●反外國制裁法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610日通過,同日國家主席公布,共16條,自公布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反制清單: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二、反制人員: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三、反制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四)其他必要措施。

四、情事變更: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五、補充反制措施: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數據安全法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610日通過,同日國家主席公布,共七章55條,自同年9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為了規範資料處理活動,保障資料安全,促進資料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二、數據安全管理:國家建立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資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資料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三、數據風險評估: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資料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資訊共用、監測預警機制。

四、數據安全審查:國家建立資料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資料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五、數據安全保護:開展資料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資料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資料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資料安全。

 

●印花稅法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610日通過,同日國家主席公布,共20條,自20227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應稅憑證: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帳簿。

三、計稅依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三)應稅營業帳簿的計稅依據,為帳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四、應納稅額: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五、申繳單位: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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