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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3 期 (2021年7月份)

中國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收入如何匯回台灣?作者:陳文孝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因為未來規劃到中國大陸工作,會與對方簽約合同,但對方只允許給予人民幣,月薪24000左右,該如何匯回台灣銀行帳號呢?


中國雖屬於外匯管制嚴格國家,但按現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3)2條及第13條之規定,經常性收入可依兌換原則管理,憑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直接至銀行辦理外幣或以跨境人民幣的購匯並匯出。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蕭小姐的情況,在中國大陸支領之薪資所得屬經常性收入,只要備妥相關身分證件(如台胞證、居留證等)、薪資證明(勞動合同、薪資憑條等)以及相關個人所得申報完稅憑證等,即可辦理匯回至臺灣之銀行,惟具體材料需向當地辦理銀行再行確認。

另外提醒,臺籍員工在兩岸獲取之所得,經常涉及跨境之稅務判定,以下列舉兩岸稅務居民相關認定、所得之申報及回臺抵扣等議題,蕭小姐可再留意自身申報情況與權益,避免多繳冤枉稅:

1.   中國個人所得稅

ü  中國稅務居民身分的判定

依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者,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特別注意,若符合上述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規定,並且連續超過六個年度以上者,其即符合中國大陸認定之全球課稅居民身分,不論在境內及境外之所得,皆須在中國申報個人所得稅,亦即該納稅義務人不論在臺灣或境外取得之薪資、租金或投資等所得,均需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及納稅;

為避免上述情況,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者,只要在六個年度中任一年度中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況,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即會重新起算。

2.   臺灣個人所得稅

ü  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之申報及抵扣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即蕭小姐在中國支領之薪資所得,應在臺灣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大陸來源所得,並依據自身適用之5-40%綜合所得稅率課稅。

惟臺灣政府為避免同樣薪資所得存在重覆課徵之不公平現象,同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中也有註明,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故蕭小姐也需留意中國薪資完稅憑證的保存,便於未來舉證所需。

依據上述兩點所述,蕭小姐除注意自身避免在中國成為全球課稅居民身分,使自身稅負風險與負擔上升外,也需注意每年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情形,避免境外或臺灣之所得落入課徵範圍;

另臺灣申報部分,除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填報外,也需注意自身可抵扣稅負之權益,避免產生重複課稅之情形。

(本文作者陳文孝現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執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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