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63 期 (2021年7月份)

疫情期間常見的勞資問題及對策作者:袁明仁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今年5月份,廣州、東莞、深圳、佛山等地疫情突然爆發,各地紛紛採取全員核酸檢測、隔離、在家辦公、暫時停工停產等防疫控制措施,同時也衍生一些勞資糾紛,請問臺商企業有何依據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Q1
: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屬地政府要求的全員核酸檢測,企業能否以此為由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A1:在疫情管控的特殊形勢下,員工有義務、有責任執行屬地政府發佈的疫情管控政策。勞動者拒不參與核酸檢測的,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按要求參加核酸檢測,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Q2:企業能否以勞動者被隔離無法提供勞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A2:對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Q3:勞動者被採取隔離等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A3:對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Q4:受疫情影響勞動者能否在家辦公,待遇如何確定?

A4在不影響疫情管控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可以安排勞動者在家以電話、網路方式辦公。在家工作期間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Q5:因疫情管控等原因暫時停工停產的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A5:企業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暫時性停工停產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Q6:勞動者被採取隔離等措施期滿後要求返崗工作,用人單位能否拒絕?

A6:新冠肺炎患者治癒出院後,疑似病人在確診未患新冠肺炎後,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和其他因疫情管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離的勞動者,在醫學觀察期滿後要求返崗,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返崗且不支付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Q7:勞動者以擔心感染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到低風險地區工作,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A7:企業在遵守當地疫情管控的基礎上,因工作需要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到低風險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用人單位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處理。

Q8: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能否單方降低工資?

A8:可以與勞動者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不建議單方降低工資,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Q9:疫情管控期間企業共用員工的勞動關係,應如何認定?

A9:疫情管控期間,員工借出單位將勞動者借出至缺工單位共用用工的,不改變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本文作者袁明仁現為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