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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4 期 (2022年6月份)

中國大陸疫情防控期間臺商企業財稅減免與勞動用工調整作者:黃謙閔

一、中國大陸疫情防控政策對臺商現階段的影響

大上海地區自三月廿六日原預計宣佈浦東、浦西輪流進行「疫情防控管制」,不久後三月卅日深夜即斷然宣佈採「全域靜態管理」,期間封控超過兩個月以上。同時江蘇、浙江等長三角經濟地區也無法獨善其外,例如昆山地區厲行「相對靜默」政策,目前調整為「分區分類差異化靜態管理」,將昆山全域劃分為「封控區」、「管控區」、「靜態管理區」和「無疫區域」。

同時,根據證交所和櫃買中心的統計,這期間已約有200家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因上海、昆山地區「疫情防控管制」措施而停工、怠工中,就此,大上海地區全區域靜態管理的後續影響,絕對不是現階段計算中國大陸臺商企業停工怠工的家數、中國大陸GDP會受影響多少百分比等種種經濟數據可以估算出來,中國大陸當局的「嚴格堅持社會面清零」總方針後續所可能衍生出的「停滯性經濟現象」才將是未來最需要關注的考驗與挑戰。

二、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財稅減免的公告與運用

中國大陸臺商企業在此次的「嚴格堅持社會面清零」總方針中,其企業營運與員工管理上必需要有相當的調整與因應,在此針對當前「企業財稅減免公告」以及「勞動用工指引」上一說明與分析。

在企業財稅減免相關政策中,首先依據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13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對小微企業的認定為需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聘顧員工不超過300人,且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就此將近90%以上的中國大陸臺商企業符合此小微企業的認定條件。同時若再佐以先前《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等相關政策,將使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降低到2.5%5%區間。

再者,可依據今年三月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所共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以及中國大陸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等相關財稅公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20221120241231期間,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勞動用工的調整與因應

至於企業主最關心、人數影響最多的勞動用工與工資發放等方面,可參考今年428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發佈《關於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下稱 工作指引)。《工作指引》開宗明義地說明需正確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勞動合約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文件,依法依規調整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工作指引》也充分說明企業在此疫情期間應合理安排員工們通過居家辦公、遠端辦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務,於居家辦公、遠端辦公期間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若員工無法安排上述工作方式時,企業應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企業按相關假期的規定支付工資。

然則企業對於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例如車間流水線的員工們,企業可比照有關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約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需以上海現階段的最低工資為標準,發放人民幣2590元當作員工們的生活費來應急。再者,若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導致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需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員工們薪資,但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需留意者,員工依防疫規定被強制要求隔離措施,企業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若強制隔離期告一段落後,員工仍因需進行隔離治療而無法居家上班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企業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不得因故解除勞動合約。但若員工們因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約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約。

四、疫情防控期間合約中不可抗力的認定與爭取

企業於疫情防控期間營運被迫停怠工且造成合約無法依約履行等窘境時,相關情境可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所修訂完成的《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版)》來作一因應。其中《系列問答三(2022年版)》為上海高院關於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的12個問答 (下稱 問答),明確指出當人民法院處理涉疫情合約糾紛案件時,應遵循四點裁判原則:一是信守合約,促進發展。二是共擔風險,利益平衡。三是依法調整,公平公正。四是注重協調,妥善化解。為疫情期間的合同糾紛提供具體且完善的規範。

同時該《問答》也確切提出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是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約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約。另外,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約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免責或者部分免責。同樣地,若該合約仍具有可履行性,但因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約發生了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約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則可能形成情勢變更要件。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約。

再者,該《問答》也明確說明臺商企業們以經營目的承租非國有房產時,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上海市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協商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形的,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減免一定期限內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可視情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黃謙閔現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顧問、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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