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2 期 (2023年2月份)

兩岸信託法制之差異性作者:林清汶

    隨著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到臨,各種商業交流頻繁,而兩岸信託制度逐漸受到重視;未來如何有效利用信託保全財產,促進投資權益,信託法制乃成為重要研究課題;尤其影響不動產登記相關制度,極為深遠。

 一、中國大陸採嚴格登記生效主義臺灣則採取登記對抗主義

    中國大陸採信託登記生效主義,臺灣乃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登記生效較為嚴謹,要具備完整法定程式屬於要式行為。而登記對抗主義乃登記與否採任意性,不登記雖不能否認信託之權利,惟遇到信託權利爭議時,信託權利人仍須善盡舉證責任,未經登記則無法防制受託義務人信託期間之不法處分行為,如對於財產擅自處分。

    臺灣採登記對抗主義仍不脫舊制拘泥於舊習慣,即過去農業社會文盲充斥時,信託行為經常以口頭為之,較慎重者始以書面為之,此種現象比比皆是。然而,現今商務頻繁,交易貴在迅速有效率,法制上已著重於登記主義;因之,傳統之商務及交易習慣即受到衝擊與挑戰,應由傳統登記對抗主義,改採登記生效主義,以合於現狀及法制之趨勢。

二、兩岸《信託法》仍具有保護公益之色彩

    中國大陸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無效信託,而所謂「公共利益」極為抽象甚難於規範,似難以抵抗公權力之介入,而形成公法介入或干預私法之隱憂。「公共利益」係指多數人之利益和意願,又或能使整個社會得到最多幸福的方法;但公共利益未必全然是由能被每一個人確認;因有些公共利益之實現過程,可能是隱含了部分成員之一定程度權益犧牲,乃具有社會主義法制之濃厚色彩。中國大陸信託法制特別強調違反「公共利益」屬於無效行為,乃具有濃厚社會主義色彩,在其民、刑、行政法都處處可見;此由其歷史觀判之有其時代變遷背景,不易改變。

    而臺灣亦有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信託行為無效;再其他法制上亦有規範公共秩序係指國家或社會所制定或已形成通念的行為之準則,例如立國精神、基本國策及法律體系之規範原則、基本價值等等;善良風俗則指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及民間習俗在內。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通常合併稱為「公序良俗」,如《民法》第71條即有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而《信託法》第5條第12款亦有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均足以彰顯信託法制具有保護公益之色彩。

三、兩岸信託法制差異之評析

    由於不動產信託在形式上須變更登記名義人,偶一不慎恐淪為不法者藉機製造脫法行為之信託,乃有違背信託之本旨。而受託人應負忠實義務,管理操作資產仍須委託人最大利益為首要務;以信託制度衍生永續經濟發展。中國大陸採登記生效主義,臺灣仍沿襲習慣法採登記對抗主義;然而,世界大多數國家均已全面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以登記保障信託制度之安全與透明性;中國大陸於20014月通過《信託法》,立法時程雖較臺灣晚約6年,無疑中國大陸信託制度在實務上較有脗於現實面,係能夠迅速擷取法制之優勢並汰蕪存菁,直接採取登記生效主義,可有效避免財產信託之爭議,並保障信託權利受益人之法定權益。

(本文作者林清汶現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