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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2 期 (2023年2月份)

中國大陸臺商退場相關問題如何處理?作者:黃謙閔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您好,閱讀過張老師所出的「中國大陸退場QA」,其中關於實務上的退場細節想請教一些問題。

1.如果中國大陸企業的其中一位大股東有將自身股權對外質押,於清算程序上是否如「中國大陸退場QA」所述,股權質押狀態如果未能解除,工商局方面就無法公示? 以及真要質押解除後,才能辦理登報公告(或網上公示)?

2.關於企業結清算過程中,下列環節需如何因應?

 A.市場監督局、對外經濟合作局和外匯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B.登報公告(或網上公示),需要質押解除後才能辦理? 且公示日期45

 C.至於海關、電子口岸、技術監督局等其他相關部門,完成時間是根據政府的規定辦理時間,一般每個部門為15-30個工作日,但是可以同時進行?

 D.是否一定要出具稅務註銷報告?

 E.稅務單位會到現場進行審查,不知會不會十分繁瑣?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企業清算註銷程序時,需取得其相關主管機關如外經委單位、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國稅局、外匯管理局(含開戶銀行)、勞動單位、海關單位等的審批許可。再者,如企業提問中所述,該中國大陸企業中的大股東有辦理股權質押等情事,故在進行該中國大陸企業註銷清算前期,大股東應對其債權人進行償還解質,方可進行後續清算註銷事宜。在此僅針對多年來的執案心得作一歸納為「中國大陸臺商企業退場機制前期5S評估要點」,與企業學員們分享之:

一、Structure investigate投控主體的架構確認

    常見的中國大陸投資模式中,可以個人或法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區分出四種投資架構模式,四種模式各有其當初的規劃與重點。故此,在評估退場機制模式時,投資架構將是首要考量。

二、Staff of management管理階層的責任評估

    如同前文中所提,各類型的退場機制中,公司管理階層,如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監事、清算組成員等,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定義務與要求。

三、Shareholder中國大陸企業內部各股東持股比例與營運資金到位情形

    誠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所示,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0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四、Scope of business企業經營期間是否有訴訟進行

    誠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所示,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五、Supply Chain收回其他應收款與支付其他應付款的安排。

    中國大陸臺商企業經營中就其帳務、稅務、財務等環節中最常見的共同缺失,即是企業帳戶(公帳戶)與私人帳戶(私帳戶)間未依常規往來。例如中國大陸未有「股東往來」此會計科目,企業帳戶與私人帳戶間往來大都以「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來因應之。故此,當退場機制評估與執行中,如何有效且依規合法地調整其帳務、稅務、財務間所應有的狀態時,即需關注《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該辦法第5條所規範:

(一)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公司)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二)非自然人(公司)銀行帳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三)自然人銀行帳戶的大額轉帳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本文作者黃謙閔現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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