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2 期 (2023年2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部門規章】
●生態環境統計管理法
中國大陸生態環境部2023年1月18日公布,共八章4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基本任務:生態環境統計基本任務是對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二、統計內容:生態環境統計內容包括生態環境品質、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核與輻射安全、生態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三、調查項目: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專案分為綜合性調查專案和專項調查專案,調查方法分為全面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等,調查週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等。
四、排污規定:生態環境統計調查中,排放源排放量按照監測資料法、產排污係數/排放因數法、物料衡演算法等方法進行核算。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為生態環境統計的依據。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統一的排放源產排污係數,按照規定程式發佈,並適時評估修訂。
五、污染普查:全國污染源普查依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3年1月5日公布,共六章37條,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定義範圍:本辦法所稱企業中長期外債(以下稱「外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搆,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債務工具。
二、總量調控: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合理調控企業外債總量與結構。
三、資金使用:企業外債資金使用應聚焦主業,有利於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四、風險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外債風險管理,結合實際需要合理控制外債規模,優化外債結構。密切關注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運行、國際收支狀況等,強化外債風險意識,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合理選擇金融市場工具有效規避和對沖可能存在的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
五、間接適用: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是指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註冊在境外的企業的名義,基於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發行債券或借用商業貸款等。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國大陸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2年12月26日公布,共八章57條,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銀保機構: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二、公司治理: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貫穿業務流程各環節。
三、披露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披露機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在售前、售中、售後全流程披露產品和服務關鍵信息。
四、管理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五、信息保護: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分級授權審批和內部控制措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施全流程分級分類管控,有效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