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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3 期 (2023年3月份)

中國大陸出境加工業務相關海關監管政策作者:蔡卓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公司瀋陽廠由於近期訂單大增,國內產能未能滿足需求,加上為了節約成本,公司決定以出境加工方式把原料外發到韓國工廠生產,生產成品後再送回中國大陸我司進行銷售。請問中國大陸對於出境加工業務相關海關監管政策與實務有那些規定?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出境加工定義

「出境加工」是指中國大陸境內經營企業因生產經營所需,將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包裝物料等提供給境外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或者裝配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並支付加工費和境外料件費等相關費用的經營活動,即訂單銷售“兩頭在內”,生產環節“中間在外”,海關只對增值部分徵稅。

二、開展出境加工業務的要求

企業開展出境加工業務,必須符合三個條件:A.信用等級為非失信企業。B.不涉及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貨物。C.不涉及國家應徵出口關稅貨物。

三、海關監管原則

(一)海關採用帳冊方式對出境加工貨物實施監管,企業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向其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出境加工帳冊設立、變更、核銷等各項手續。企業提交單證齊全有效的,主管海關應自接受企業帳冊設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出境加工帳冊設立手續。帳冊核銷期為1年。

(二)企業開展出境加工業務,應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帳簿、報表以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出境加工貨物有關的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帳、核算並接受海關監管。

(三)企業開展出境加工業務時,應提交出境加工合同、生產工藝說明、相關貨物的圖片或樣品和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證件和材料;企業辦理出境加工帳冊手續要如實申報進出口口岸、商品名稱、商品編號、數量、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還應如實申報使用境外料件的數量、金額。帳冊設立内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帳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

四、委託境外企業加工後,貨物進口環節徵稅原則

出境加工貨物在規定期限內複運進境的,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有關規定,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等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五、出境加工帳冊核銷

(一)出境加工帳冊海關採取企業自主核報、自動核銷模式,企業應於出境加工帳冊核銷期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核報出境加工帳冊。

(二)出境加工貨物因故無法按期復運進境的,企業應及時向主管海關書面說明情況,海關據此核扣復運進境商品數量。

(三)對逾期不向海關核報的出境加工帳冊,海關可通過電子公告牌等方式聯繫企業進行催核。催核後仍不核報的,海關可直接對帳冊進行核銷。

(四)對帳冊不平衡等異常情況,企業應作出說明並按具體情況辦結相應海關手續後予以核銷;需要刪改報關單的,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辦理。

(本文作者蔡卓勳現為TSAI&TEAM蔡老師企業經營團隊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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