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3 期 (2023年3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國家法律】
●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12月30日修訂公布,共五章64條,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定義範疇: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二、資源歸屬: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三、保護類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評估後,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四、禁止獵殺售食: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五、人工繁育: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部門規章】
●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会2023年1月11日公布,共七章32條,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信用信息修復: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以下簡稱「歸集機構」)提出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二、失信信息:本辦法所稱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所列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具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三、修復方式: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四、申請審查: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保障信用信息修復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信息處理等流程線上運行。
五、修復平臺共用:信用平臺網站與認定單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建立信用信息修復信息共用機制。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復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修復信息共用至認定單位和相關系統。
●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
中國大陸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3年2月22日公布,共13條,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以下簡稱標準合同)的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適用本辦法。
二、處理原則: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應當堅持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相結合、保護權益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三、處理條件: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一)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二)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
四、備案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標準合同;(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
五、整改期間: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