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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5 期 (2023年5月份)

後疫情時期臺商如何因應中國人力資源市場變化現況?作者:蕭新永

一、中國人力資源服務市場

中國人力資源市場,為用人單位(以下稱為企業)提供人資服務以滿足勞動力或人才需求,由於員工能替企業創造價值,協助企業提升經營效能,但企業須付出人事成本,如果人資市場所提供的人才價值大於人事成本,就能吸引企業對人資服務的強烈需求。

人資市場所提供的服務產品,包括線上與實體招聘服務、人才仲介、職業仲介、勞務外包、勞務派遣、新形態用工(靈活用工)、人資管理諮詢(薪酬績效方案、勞動關係管理、國際人資管理(外派與引進)、變革管理諮詢等人資管理諮詢與輔導公司治理服務(整體性人力資源戰略、系統性人資政策)、人資軟體系統等等。

二、臺商因應中國人資市場變化現況對策

後疫情期間,中國經濟環境情勢有惡化的趨勢,導致臺商將會面臨如何配合人資市場的變化趨勢,規劃最佳的人才對策。如以下的說明,提供因應變化以及對策。

(一)勞務派遣

依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的規定,用工企業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將符合需求條件的員工派往用工企業(臺灣稱為要派單位)工作,並由用工企業對其進行現場管理、指揮和監督,這是一種特殊的雇傭模式。根據規定,用工企業只能在臨時性(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或替代性(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等等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全體員工總量的10%

由於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用工極為嚴格,限制用工企業的勞務派遣人數的比率(如上述的10%),同時又規定勞務派遣工與正常用工必須同工同酬,如此規定,用工企業也就很難達到降低勞動成本的目的。以致一些企業視為畏途,紛紛尋求其他靈活用工方式,例如下述的勞務外包模式。

(二)勞務外包

後疫情時期,企業逐步進入正常經營,過去在疫情期間所發展的一些勞動政策也可能新常態化,例如遠距上班模式。因此從目前的整個人資市場發展狀況和企業本身轉型升級來看,勞務外包或人資外包是一個趨勢,將來越來越多的企業把精力放在自己擅長或核心的業務中,將不具核心競爭力的業務,或不擅長的、別人做比自己做更有效率的業務外包給專業的外包機構處理。

因此許多企業在人資服務市場的引介下,思索另外能夠降低勞動成本的服務外包方式,使得以中國大陸《民法典》為法律依據的外包模式廣受企業的歡迎,然卻造成有的企業違法執行假外包真派遣的案例,影響到勞動者的權益。因此201810月起施行的《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30條規定,人資服務公司接受企業委託提供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企業與個人的勞動關係。又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6條第3款就規定,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卻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算。

茲將勞務派遣與外包模式的差別在哪裡呢?從附表的「勞務派遣與外包模式的差異分析」就可看出端倪

附表        勞務派遣與外包模式的差異分析

外包形態

勞動關係

現場管理權

用工風險

生產工具

工作場所

勞務派遣

用人單位(承包方)

用工單位(發包方)

用工單位(發包方)

用工單位(發包方)

用工單位(發包方)

勞務外包

承包方

承包方

承包方

發包方為主

兩方均可

從勞動法律來講,勞務派遣不是外包型態,因其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針對的是人,而外包用工所依據的是中國大陸《民法典》,針對的是事(項目內容)。這當中最大的差別在於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發包方)有現場管理權以及因而產生的用工風險,而外包用工的發包方沒有現場管理權,也沒有用工風險如果外包方把工作場所放在發包方公司、工廠裡面,且將現場管理權歸諸發包方,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務派遣的事實了

(三)靈活用工

中國大陸企業靈活用工的人資環境,最近幾年得到很大的發展,提高了人資的配置效率,也為就業者提供了平衡工作和生活的新選擇。其中眾包用工更是突顯於人資市場,例如斜槓族(Slashies)有一間工作室、一部電腦,甚至一支手機,就能完成合作方(雇主)所交付的任務。

經由人資市場(媒合者、平臺)進行雙向選擇已經成為最主要的擇業方式,從而改變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為合作關係。根據自身專業能力與發展,勞動者願意在各類用人單位之間流動,打破了城鄉、地區、行業的界限。這種變化表明經由人資市場擇業是未來的人資發展趨勢。

雇傭模式中表現為一種趨勢,即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合作關係。這種合作關係的本質在於雙方不簽勞動合同,也無社會保險、最低工資、加班、產假、病假、年休假等等基於勞動法律的保障條款。這種用工模式,既符合了用人單位控制人力成本、降低法律風險、實現靈活用工的需要,同時也迎合了不少「九零年代或九五年代(Z世代)」勞動者對獨立、自由工作的嚮往。

具體而言,平臺用工的操作程式,求才企業向用工平臺發布求才條件及任務,自由職業者經由用工平臺媒介承攬業務企業與平臺之間簽訂綜合服務協議,個人與平臺之間簽訂合作夥伴協議(分包協議),因此雙方是合作關係而非勞動關係,這時企業用工已進入眾包模式,自由職業者與企業係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用人企業將眾包費及管理費匯給用工平臺,用工平臺再將眾包費(勞務報酬所得)支付給個人(自然人),並由平臺代自由職業者申報個人所得稅,同時個人應當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稅率為3%45%。如果個人申請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立企業,在此種形式下,自由職業者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等法律主體形式承接企業發派的任務需求獲取服務費用(經營所得),可向企業開具發票,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按照5%35%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經由靈活彈性的用工選擇程式,可找到所需要的適當人才,提高用人效率,降低勞動成本。中國大陸《社會保險法》也規定靈活就業者可以自行投保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也因此用人單位就可降低勞動成本,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殘保金、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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