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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1 期 (2023年11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輯錄

【國家法律】

●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國國家主席20231024日公布,共九章124條,自2024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法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二、海洋生態保護:國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提升海洋生態系統品質和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三、禁止排放物質: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的放射性廢水。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四、海污損害定義: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品質等有害影響。

五、海洋生態災害:海洋生態災害,是指受自然環境變化或者人為因素影響,導致一種或者多種海洋生物暴發性增殖或者高度聚集,對海洋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造成損害。

【行政法規】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20231016日公布,共七章60條,自2024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防護措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便於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等功能。

二、網信內容規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

三、展前顯著提示: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四、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五、網絡沈迷防治: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和規則,並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部門規章】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司法部20231026日共同公布,共七章46條,自同年12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證券法律業務: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二、風險控制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和執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利益衝突審查的具體要求,建立貫穿執業全流程的審查機制;()明確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管理的具體要求,建立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明確對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買賣證券的要求,確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明確廉潔從業的要求,加強對執業人員的管理,不得在執業過程中謀求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

三、文件資料核驗: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依法對所依據的檔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在進行核查和驗證前,應當編制核查和驗證計畫,明確需要核查和驗證的具體事項和方式,並根據業務的進展情況,對其予以適當調整。

四、法律意見規範:法律意見書應當列明相關材料、事實、具體核查和驗證結果、國家有關規定和結論性意見。法律意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發現」等含糊措辭。

五、期貨參照執行: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期貨法律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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