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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1 期 (2023年11月份)

多件局部相同的外觀設計要如何申請專利作者:謝顯榮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的產品係有關各種美術燈,最近本公司設計出一種枱燈的燈罩形狀造型,可以搭配各種枱座,而使枱燈具有新的視覺效果。本公司想在臺灣與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保護,請問應如何申請,可以在有限的經費範圍內,達到較廣泛的保護。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枱燈的造型在臺灣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在中國大陸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其專利權期間均為自申請日起15年;臺灣必須經過可專利性的實質審查,中國大陸則只做形式上的實查。蓋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是在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結合所構成之外觀創作,其具有新的視覺效果者;中國大陸對於外觀設計並規範其為能應用於產業上,並形成大量生產者。

二、貴公司這次設計特徵是在枱燈的燈罩形狀,而可以搭配多種燈座使用,這種情形可以考慮申請枱燈的燈罩部分設計;按現行臺灣與中國大陸的專利法與實務,均有「部分設計」的規定,一項產品設計,如果其設計的特點係在產品的局部,而且該局部是一整體,非分散在不同部分的,在臺灣與中國大陸均可提出部分設計申請,貴公司可以枱燈產品的部分設計申請專利,經核准、領證後可以禁止他人生產、銷售或進口具有相同或近似的燈罩之抬燈。

三、美國是很多臺商產品的主要市場,部分設計在美國亦可申請設計專利保護。按美國之專利案例實務,設計專利保護之對象不是物品本身,而是應用於物品之設計。因此,在美國申請抬燈罩之部分設計,取得設計專利權之後,甚至可以保護到使用此燈罩之其他物品,保護範圍更大,值得臺商利用。

四、又,按中國大陸專利法第31條的規定,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因此,亦可以將這種新造型的燈罩,分別搭配在各種枱座上,形成各種枱燈整體造型,因燈罩部分相同,而形成互相近似的設計,申請人可將其合併在一件外觀設計提出申請,惟按規定不能超出10種;臺灣則不能將兩項以上的近似設計作為一件申請。

五、在國際間可以將各種設計合併在一件註冊保護,最值得臺商注意的,是歐盟設計註冊制度,其於註冊後可以在歐盟各國獲得25年的保護,(每五年需繳一次維持費),而既使未申請註冊,各種創新的外觀設計產品只需在歐盟境內公開,即可自首次公開日起,獲得3年的保護,臺商若有外觀設計產品外銷到歐洲,可善加利用該制度。

(本文作者謝顯榮現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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